目录/提纲:……
二、提拔和问责干部
三、用法律指导和规范改革,防止“颠覆性错误”
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五、实行依法决策
六、抓法治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
七、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
八、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九、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十、重视宪法实施和树立宪法权威
……
干部学习讲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措施
李雅云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各位学员,大家好!今天讲“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措施”。如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具体措施是什么?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中,提出了很多具体的措施,有100多项的改革措施需要具体落实下去,选了十项与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关的措施给大家说一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很多人说不知道怎么做,这十项措施都是有依据的,都是有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法的。
一、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一、将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工作实际进行考核,纳入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中,这是一个重要措施。 党的方针政策贯彻到基层,一个重要的指挥棒是政绩考核。将法治建设纳入到政绩考核的指标当中去,纳入到指标考核体系当中去,这是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一个重要的督促措施,甚至是一个导向棒、指挥棒。
在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就明确了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法治建设的成效责任是落实到人头上的,落实到第一责任人上的。将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跟改革连了起来。
改革和依法办事,有的认为法律是束手束脚的,认为要改革就得破坏法律,就得突破法律;还有的人认为,要是什么都按照法律办,就什么都不干,就不改革了。这两者总是将它对立开,有些领导干部总是将改革和法治二者对立起来,认为要遵守了法律就不能干事了,要想干事就必须突破法律。改革和法治二者之间如果发生了冲突,首先要立法,立法包括了制定法律、修改法律、解释法律、废除旧法,即立、改、废、释这些方面。如果一个政府,一个地方党政机构的领导,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瞎干事、乱干事,那后果是不可估量的。如果犯了错误,造成了错误,也是不可挽回的。所以,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去干了,获得了一些收益,如果造成了危害,这个危害远远大于获得的收益,而且现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现在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已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所以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一个重要措施要要树立这么一个观念和意识,凡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举一个例子,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这五大发展理念,这五大发展理念都离不开改革。具体到环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污染的河流的治理。环境治理本身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考验的是本国的治理能力的问题。因为环境治理能力不仅包含着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它还包含着节约资源和利用资源,如何合理利用资源的问题。所以,它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在治理环境、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合理开放利用资源,在这一问题上,要求政府各个部门要协同,政府形成合力。同时,还要求对违反的法律行为进行干部问责。
所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就作出了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些都涉及到国家治理能力的问题,一个环境治理是方方面面的问题。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改革,想要治理一个环境都离不开改革,建立一个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表,这是一种改革。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的离任审计,这是一个改革。对生态环境进行损害责任的终身追究,这也是改革。所以,凡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那相关的立法和法规就得跟上来。我们是拿目前比较热门的环境问题在举这个例子,法律指导和规范着各项改革,这是第三个措施。
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
四、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决定中就指出,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涉租寻租空间。权力清单分三个清单:政府权力的正面清单,将权力列举出来;政府责任的正面清单,将职责责任列出来;公民法人的权利的负面清单,法律规定哪些不可为的规定出来,剩下的都是可为的。
权力的清单制度在古代的罗马法当中就有了这一说法,“法为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可为,法不禁止即_,法不禁止即不受罚”,它是指对于私人和私权利,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罪的,那都不是罪;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都是可以_做的,不受法律处罚的。说是_做,但要受到道德的挑战,受到乡规民约的挑战,“法不禁止即可为”,为了还要受到道德的调整,最准确的是“法不禁止不受罚”,不受到法律的处罚。这是在古罗马的私法当中就有的这一说法了,这是负面清单,这是对私人、私权而言的。
而对公权力,对
公务员、国家机关而言,它是实行“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得为”的法律理念。“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得为”,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给政府或公务员能做的,做了就是越权、错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了就是错的。
权力清单背后的法理依据,它是如何处理国家与私人的关系,如何处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如何划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如何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个人的关系。职权实行法定主义,公权力实行正面清单,主要原因是政府的权力是人民授予的,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理论委托给政府行使的,这是社会契约论的说法。如果从人民主权,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一切权利的源泉这个角度,也一样讲得通。人民是权力的主体,国家机关和公务员授予他们哪些权力就有哪些权力,所以,权力清单对私权而言是权利的负面清单,只规定哪些不能做,剩下都是可以做的,做了都是可以的,不受法律的处罚。而对公权力实行正面清单。公权力的权力权限、权力范围及责任都是正面清 ……(未完,全文共8870字,当前仅显示24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干部学习讲稿: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