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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居民医疗保险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6/6/18 10:39:48
目录/提纲:……
一、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二、完善扶贫对象慢性病鉴定制度,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
(一)本人提出申请
(二)统一组织鉴定
(三)医疗费用结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一)降低慢性病起付标准,提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
四、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
五、切实搞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经办服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
(二)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监督检查
(三)加强政策宣传,搞好经办服务
……
市居民医疗保险脱贫行动实施方案

(牵头编制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一、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济政发〔2014〕21号)规定和要求,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具体办理程序:扶贫对象填写《**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村委会统一收集汇总后到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复核无误后,将扶贫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信息系统中给予标示。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申报,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已脱贫的扶贫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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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机构将扶贫对象慢性病病种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三)医疗费用结算。经鉴定符合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扶贫对象,可选择本县(市、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凭《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慢性病医疗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交纳应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三、基本医疗保险降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一)降低慢性病起付标准,提高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500元降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
(二)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四、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每段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五、切实搞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经办服务
医疗保险精准扶贫是解决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居民医保脱贫攻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市里负责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县(市、区)承担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主体责任,实行市级负总责,县(市、区)抓推进、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一)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具体推进方案、配套政策措施和工作督导落实;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基金监管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的医疗救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扶贫对象的参保和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配强工作力量,统筹协调推动医保脱贫攻坚工作。
(二)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台账,对扶贫对象定期进行回访,实行动态管理,脱贫销号、返贫挂号,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要加强工作调度和 ……(未完,全文共2404字,当前仅显示152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居民医疗保险脱贫行动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