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男不得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
(二)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三)具有合法的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没有重大的不良信用记录
(七)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法人及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益
(三)有独立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
(二)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以下
(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效联系方式及联系电话
(五)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凭证
(六)购车合同
(七)担保贷款证明资料
(八)在经办机构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
(九)商用车贷款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一)自用车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二)商用车贷款调查的补充内容
(二)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资信状况证明
(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六)贷款催收记录
(七)商用车贷款应有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八)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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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汽车贷款管理,促进农信机构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
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第2号)及省联社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农信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商用车贷款和个人自用车贷款。
个人商用车贷款是指农信机构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的贷款。个人商用车包括城市出租车、城市公交线路车、客运车、货运车及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不含特种车(消防车、救护车、危险货物专用车等),其中贷款购买客运车或货运车的借款人(或其挂靠的运输公司)须具有城际客运经营权或运输经营权。
个人自用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的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汽车贷款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省联社制定《个人汽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汽车贷款经办机构根据省联社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统一机构是指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必须由县级行社集中审批并指定一家分支机构集中经营管理,不得转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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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价格的较低者。
第十条 所购车辆为自用车,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个人汽车贷款利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个人汽车贷款可采取本车抵押、抵房买车、经销商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贷款方式,或前述方式组合的贷款方式,并执行下述解释及规定。
本车抵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向经办行社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无论是否增加其他担保方式,所购车辆都要作为贷款的抵押,原则上本车抵押的抵押率不得高于70%。
抵房买车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方拥有的合法房产作抵押向经办行申请的汽车贷款业务。以房产作抵押的,抵押物必须符合《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并且产权明晰、价值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处置。主要为:权证齐全,可上市交易的街面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商品住房以及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财产。不接受公司(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的房产作抵押。抵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60%。
经销商担保贷款方式是指汽车经销商提供保证,为借款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的汽车贷款业务,分为阶段性保证和全程保证,其中阶段性保证是指以本车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办理的汽车贷款业务在担保手续未完全办妥之前由经销商提供保证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其他担保条件办妥后经销商的保证责任解除;全程担保是指经销商在借款未全部结清之前始终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方式是指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贷款业务,担保公司为办理借款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担保公司必须为省联社已批准入围名单之内。
履约保证保险方式是指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分期还款履约保证保险为前提的汽车贷款方式。经办机构、保险公司应当签订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投保人应在保险单上注明贷款机构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借款人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并不影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的贷前调查程序的履行,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必须与其他担保方式组合使用,不能仅以履约保证保险方式发放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借款人全额以符合省联社低风险业务规定的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的,按省联社低风险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销商准入
第十四条 与农信机构合作开展汽车贷款业务的经销商,根据其是否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分为合作经销商和担保经销商,其中自用车贷款可选择合作经销商,商用车贷款必须为担保经销商。
合作经销商是指与农信机构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但不对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不含阶段性保证;
担保经销商是指与农信机构合作办理汽车贷款业务,并为借款人提供全程连带保证担保的汽车经销商(含组合担保)。
第十五条 合作经销商的准入条件。经办机构选择合作经销商应依据其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信誉状况等情况,并能够在贷款总额控制前提下进行合作。合作经销商应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法人及合法的汽车销售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效益;
(三)有独立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
(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并设立售车款项专户。
第十六条 担保经销商的准入条件。担保经销商除应具备合作经销商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在500万元(含)以上,并有相应的流动资金, 对现已开办业务的合作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逐追加方式增加注册资金;
(二)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在70%以下;
(三)在经办机构开立保证金专户,并存入不低于全部保证贷款余额5%且金额不低于50万元的保证金,并按月进行调整;
(四)经销商必须通过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承诺为购车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对经销商经办机构应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具体业务合作之前,经办机构应按省联社有关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和原则对经销商进行评级授信,核定该经销商最高业务合作限额,对担保经销商核定最高担保额度,与经销商合作限额或由经销商提供保证担保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第六章 车辆保险
第十八条 个人汽车贷款所购车辆必须在保险公司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盗抢险等保险,同时在保单附加条款内注明经办机构对汽车财产保险赔付享有 ……(未完,全文共6746字,当前仅显示236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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