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与计量、有效防范和控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统一授信是指通过核定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集中控制农信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30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表外融资业务均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对象统一。是指农村信用社已(拟)对其办理融资业务的客户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单独核定授信额度。
第六条 对存在关联关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客户(即在股权或经营决策上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与被控制或共同被第三方所控制的关系),按照关联客户(包括集团关联客户和非集团关联客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七条 关联客户的所有成员作为一个授信整体,在分析关联客户整体实力、评判整体风险的基础上,确定关联客户的整体授信。
第八条 合作社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采取定量测算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定量测算主要是按照不同的信用等级结合具体生产经营和管理状况,测算客户的最高授信额度参考值:
(一)对A+级(含)以上等级,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控制在成员出资总额2倍以内或年对外交易总额30%以内,两者以较低值为准;
(二)对BBB+级(含)以上A级(含)以下等级,合作社最高授信额度控制在成员出资总额1.5倍以内或年经营总额20%以内,两者以较低值为准;
(三)对BBB级及以下合作社贷款要从严控制,最高授信额度一般控制在年经营总额20%以内。主要支持其购置种苗、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基本支出。
第十条 定性分析是指以客户信用等级为基础,对客户财务状况和非财务状况(即影响客户未来发展前景的各种因素)包括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市场发展前景、偿债能力、风险因素、关联关系、行业状况、现有融资的质量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进行的进一步分析与评价。
……(未完,全文共1338字,当前仅显示8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