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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7/9/25 22:39:11
目录/提纲:……
(一)在代理社(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
(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一)借款人申请
(二)受理与调查
(三)组成银团
(四)评审
(五)审批
(六)咨询
(七)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八)签订合同
(九)贷后管理
(十)贷款本息收回
(三)负责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合同等文件的协商、组织签订等
(五)组织召开或者应成员社(行)、代理社(行)提议召开银团会议
(六)根据本协议约定和银团会议决定采取相应的行动
(七)银团成员委托办理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一)办理银团贷款担保的手续
(三)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统一为借款人划拨贷款资金
(九)办理银团成员委托的有关银团贷款的其他事项
(五)按约定支付银团贷款相关费用
(一)定期或不定期对代理社(行)进行尽职评估
(二)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文件的修订
(三)借款人、担保人或银团成员出现的重大违约事件的处理
(四)不良银团贷款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二)牵头社(行)和全体成员社(行)参加时,银团会议才能召开
(三)银团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不受时间和……
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全省信贷资金的整体功能,努力实现规模效益,根据《贷款通则》、《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指引》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牵头社(行)和成员社(行)组成的贷款银团,采用同一借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比例、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银团会议是指由牵头社(行)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行)应成员社(行)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行)参加,共同商议银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牵头社(行)”是指负责筹组贷款银团的信用社:“成员社(行)”指接受牵头社(行)邀请,自愿参加贷款银团,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社。代理社(行)是银团贷款的管理人,由牵头社(行)或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社(行)担任,全面负责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事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社”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各独立法人经营单位,包括各县级联社(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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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二)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技术更新改造、设备租赁等中期贷款;
(三)现金流量充足、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第十七条 银团贷款的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及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银团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银团贷款可以展期一次。如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如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结合银团贷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可实行按月或按季结息。

第四章 银团贷款基本操作程序

第十九条 办理银团贷款均需上报省联社咨询。基本操作程序如下:
借款人申请→牵头社(行)受理与调查→组成银团→评审→审批→咨询→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签订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本息收回。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人以书面形式向牵头社(行)提出贷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二)受理与调查。牵头社(行)接受借款人贷款申请以后,对借款人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调查,认定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
(三)组成银团。牵头社(行)调查认为银团贷款可行后,向其他社发出《贷款邀请函》;有关社接受邀请并签署《贷款承诺函》后组成银团,成为银团贷款的成员社(行)。
(四)评审。银团贷款项目由银团各成员社(行)主要以牵头社(行)或代理社(行)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为依据对银团贷款进行独立评审。银团成员社(行)在评审贷款项目时,有权要求借款人向其提供用于评估、审查项目所需的有关材料。借款人有义务如实向成员社(行)提供贷款所需材料和接受查询。
(五)审批。银团各成员社(行)评审后,签署审查意见,分别报各成员社(行)贷审会审议。各成员社(行)贷审会对银团贷款进行集体审议与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牵头社(行),由牵头社(行)负责汇总整理各成员社(行)的意见和资料档案,报市联社(办事处)咨询。
(六)咨询。省联社及各市联社(办事处)对银团贷款实行咨询管理,经各市联社(办事处)咨询同意后上报省联社咨询。
(七)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银团贷款获得有权机构审批/咨询同意后,牵头社(行)、各成员社(行)及代理社(行)签订银团贷款合作协议。
(八)签订合同。各成员社(行)按照银团贷款合作协议认定的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并与担保人签订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在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后发放贷款,及时将款项划到代理社(行)的专项账户上,由代理社(行)统一划拨给借款人。
(九)贷后管理。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社(行)负责。负责收集银团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有关财务报表等资料,定期向银团成员反馈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组织成员社(行)对贷款项目进行联合贷后检查,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建立共同管理、联合防范的风险管理机制。各成员社(行)均要建立健全规范的银团贷款资料档案。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异议经银团会议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各方上级机构协调解决。
(十)贷款本息收回。银团贷款本息的收回由代理社(行)办理。借款人按照合同规定将贷款本金和利息归还代理社(行)后,由代理社(行)及时按债权比例划付到各成员社(行)。
第二十条 对贷款需求较大,单市辖内机构组成银团无法满足其贷款需求的,可由借款人所在地的县级联社为牵头社(行),向本市及其他市的县级联社发出组成银团贷款邀请,组成跨市银团。

第五章 牵头社(行)、代理社(行)及
各成员社(行)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牵头社(行)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借款申请书,商谈贷款条件、银团贷款总额、贷款种类和协助代理社(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二)向有关社(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及借款申请书(副本)和有关材料,规定反馈期限,并集中其反馈意见;
  (三)负责 ……(未完,全文共6232字,当前仅显示21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