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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8/9/14 21:50:40

湘潭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湘潭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专款专用,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15]7号)、《湘潭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办发[2016]21号)以及_湖南省委《关于严控政府性债务增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的若干意见》(湘发[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内的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实施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贷款资金。
第三条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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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在金融机构开设资本金账户、贷款资金账户、还款资金账户;贷款承接主体开设贷款资金账户。 其中,资本金账户用于项目资本金的归集、拨付,由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确保资本金到位;贷款资金账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支付;还款资金账户用于归集还款资金、贷款利息和本金的偿还。
第十条 贷款发放由金融机构根据项目借款合同,向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发放贷款,并将贷款划转至各贷款承接主体。贷款划转均在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和各贷款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中完成。
各贷款承接主体按项目实施进度向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提交贷款资金需求表及其他相关资料,统贷公司或单贷主体审核以上资料后,向金融机构提交贷款资金需求表、申请贷款发放的函。
第四章 贷款支付
第十一条 各贷款承接主体进行贷款支付时,凭房屋征收 (征拆)公告(首次)、征收(征拆)补偿方案(首次)、征收(征 拆)补偿协议及其他经职能部门审核的资料,同时,填写贷款支付审批表、申请贷款支付的函,在规定时限内向金融机构提交上述资料并申请贷款支付。
金融机构根据上述资料,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从各贷款承接主体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到湘潭市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并根据征拆协议支付至棚改拆迁户。
第十二条 各贷款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对棚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贷款资金下达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建立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制度,每季上旬将报表上报市住建财政部门。
第五章 预算管理及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职责要明确,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的长效工作机制。
市住建局: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国、省计划,做好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与财政部门的衔接,依法依规完成政府采购程序,选定承接主体。督促各承接主体履行合同的约定,加强项目监管,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立项和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出具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项目国土预审意见;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年度预算列支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负责对购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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