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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公安刑事预审必要性的探讨

发表时间:2006/1/9 17:57:2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指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包含了在立案、侦察等整个诉讼过程的监督。
  一、问题、案例
  在现实的公安机关的刑事预审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不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笔者认为这是监督环节的一大漏洞,有碍于对刑事an件准确定性和公正判断。以往多年的一些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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