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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8/1/5 8:11:26
目录/提纲:……
一、我县生态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我县生态资源案件受理基本情况
三、我县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上的创新与实践
四、我县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难点与困境
五、完善我县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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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三江县属国家级重点林区县之一,是九万山国家林业局扶贫工作重点县,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山地土壤深厚肥沃、雨量充沛,气候温和。是全区有名的杉木、油茶、毛竹、茶叶四大商品基地县。现有林业用地面积197666公顷,森林覆盖率达77.7%,有林面积137615.8公顷,占全县土地面积的56.6%,为三江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为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现对我县近年以来生态资源司法保护情况展开调研
一、我县生态资源环境的基本情况
三江县位于广西北部,地处湘、黔、桂三省交界处,属于亚热带南岭湿润气候区,山地谷地气候区。东连龙胜县,西接融水县、贵州省从江县,北靠湖南省通道县、贵州省黎平县,南邻融安县。全县土地总面积243154.3公顷,其中林地面积197666公顷,占总面积81.29%;在林地面积中,有林地面积137615.8%公顷,占林地面积的69.62%;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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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上看,我县森林资源案件主要涉及滥伐林木案和盗伐林木案,一次性盗伐、滥伐林木上百立方甚至上千立方的严重案件逐年增加。传统的林业刑事an件例如失火罪案件等都时有发生,其中2014年三江县发生8起失火烧毁林地林木案件。
不过总体而言,环境保护类案件的总量仍然偏小,与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迫切需求尚有差距。在正常情况下,案件的数量少表明社会矛盾与冲突程度低,但是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现实状况中却出现例外情况:一方面是当前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高发,另一方面却是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极少。司法所具有的化解矛盾与冲突、恢复法律秩序、维护_的功能在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加之生态公益诉讼处于起步阶段,使得人民生态公共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故从我县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境况看, 我县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不容乐观。
三、我县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上的创新与实践
由于生态环境案件在法律和技术上的特殊性,环境案件受理专门化成为司法_改革的必然趋势。自2007年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保审判庭以来,设立独立建制的环境司法机构即成为司法理论和实务所探索的一大热点。在这一背景之下,从我县生态资源环境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县现有以及新出现的生态资源案件类型,积极探索创新生态资源环境类案件的工作机制。
三江是国家级重点林业县之一,林区滥伐、盗伐林木、林区失火、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发生,而且往往造成森林生态资源遭受大规模严重破坏的恶果。然而由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即使最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也很难发挥生态司法的恢复功效,无法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森林生态资源的破坏。对此我县认真贯彻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形势政策,在打击破坏森林生态资源犯罪的同时,致力于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森林生态环境,探索打造生态恢复补偿的司法品牌。
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司法保护是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工作,然而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绝不意味着仅仅靠检察机关一己之力足矣,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与保护过程中,司法与行政的互动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我县检察机关积极与人民代表、林业部门、环保部门、乡镇村等多方联系,寻求协调与支持,强化部门联动,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积极推动全县涉林纠纷化解工作,创新涉林诉调对接机制,力争通过多元渠道采用多元方式化解纠纷,构建和谐林区,取得良好成效。在化解工作中我们充分认识到基层是化解纠纷的前沿阵地和主战场,通过深入乡镇,走访当地人大、政府、村委会,及时了解当地林区动态,排查当地出现的矛盾与纠纷,并积极与政府林木林权纠纷调处部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发证部门沟通联系,从源头上讲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我县在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工作中的难点与困境
在对我县生态资源案件尤其是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涉林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低。在我县2013年到2015年第一季度,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71件受到刑事处罚的91名被告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有79人,占86.81%。
处罚难度大。我县经济相对落后,盗伐、滥伐林木的人员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若全部判以实刑,对家庭及社会造成很大不稳定因素,给司法行政机构处罚带来很大难度。
监管措施难以到位。我县森林资源线长面广,而林业主管部门事多人少,难以对采伐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盗伐、滥伐现象很难及时发现和处理。
职业性盗伐、滥伐者增多。有些未办证职业收购木材者曾因盗伐、滥伐林木受过处罚,但受巨大经济利益驱使,重操“旧业”,一次性盗伐、滥伐林木上百立方甚至上千立方的严重案件逐年增加。
造成涉林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有很多:
林地确权遗留下来的历史性纠纷。因年代久远及客观上山林界限模糊,村组和农户个人之间对林地归属有异议,地界存在重叠甚至纠纷。农户认为划为自家林权范围的生态公益林应是自家林木,有处置权,而不办理 ……(未完,全文共4172字,当前仅显示21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对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情况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