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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力度保护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利益的建议

发表时间:2006/1/9 17:59:28

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发展,我市组建了大批无主管部门的混合所有制股份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私营、合资、合作等,由于这类企业无政府主管部门,一般被司法部门将他们与国营、集体企业区别对待,当他们财产被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侵占、贪污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上诉无门,得不到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门的帮助和保护,有时将侵占、贪污甚至诈骗行为视作经济纠份,不予受理,致使私人、集团甚至国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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