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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4/9/24 11:17:50
目录/提纲:……
一、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历程和主要成就
二、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司法能力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
四、司法能力建设的发展方向和基本路径
……

司法发展的科学路径——关于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一项动态发展的长期历史任务,同时又是一项综合性工作目标体系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决定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在指导思想上确立科学的司法发展观,在此基础上紧紧围绕司法能力的构成要素和功能指标,在充分发掘人民法院自身潜力的同时,积极依靠和争取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努力,开创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司法发展的科学路径。

一、司法能力建设的实践历程和主要成就

(一)在不断健全组织制度、发挥职能作用中展现司法能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日益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工作不断发展,开始进人了二十多年的稳步发展时期。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作出了推进司法_改革、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树立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这都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各项建设和工作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进步:办案数量持续增加,2005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办结各类案件7940549件,是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的4.6倍。司法审判能力逐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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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职业法官队伍开始逐步形成。

(四)在努力探索司法规律中发展司法能力
在以改革推动法院建设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也走过了一条认识不断深化的道路。在诉讼模式方面,人民法院分别经历了从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从注重调解到强调“一步到庭”再到重视调解的转变。在机构设置和资源配置方面,力图通过对审判机构设置和职能的不断调整,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和法院特点的模式。在法院改革的模式选择上.以人民法院两个五年“改革纲要”特别是“二五改革纲要”的实施为标志,全国法院的改革已经由过去自下而上、各自为政的无序状态发展到了目前的自上而下、系统规划、统一组织、稳妥推进的理性发展阶段。

二、人民法院在司法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人民法院的a-]法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是审判质量有待提高。2004年,全国法院各类案件一审上诉率为9.96%,f1二审改判发回率为23-3%。而从近5年来的统计情况看,上诉率呈逐年小幅上升趋势;改判发回率则相反地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但仍维持在两成以上的较高水平。中国法院网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多数持肯定态度,但仍然有超过两成的被调查对象持相反的看法:与办案效率、效果相比,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裁判质量的关注和要求更高,也最不满意,反映出人民法院的案件审判质量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二是审判效率整体水平有待提升。2004年全国法院审理案件的审限内结案率为97%(不含批准延长审限和有法定事由扣除审限的案件)。应当说,严格审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案件久拖不决等类型审判效率低下的问题。但是.对审判效率高低的评价并不是一项简单的数字统计,审限制度只是在程序上解决了审判效率的合法性问题。一方面,审限内结案同样也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另一方面,从质的角度来衡量审判效率的高低,还应当看审判能否快速高效地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效果。司法实践中,历经几审、当事人持有多个判决、审理程序仍未结束、使当事人的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审理期间遥遥无期、久拖不决、使案件事实因时间流逝而难以查证、延误执行时机等现象并不鲜见,使得公众对司法的效率乃至公信力产生不满。
三是“执行”难已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1999年以前,全国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占执行案件总数的30%.到2004年这个比例已经上升到了52%。目前,有近三分之一的执行案件因为债务人逃账、赖账而得不到执行,人民法院对这种逃赖账行为,缺乏有效的应对办法,反映出传统的执行工作机制和方法还存在不少的缺陷,已经难以适应新的社会生活条件对执行工作的要求。
f二)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整体司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不够理想。许多争端人民法院无权涉足,许多冲突人民法院无能为力,社会公众对司法的权威以及选择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前途疑窦丛生,面对大量的涉诉信访人民法院疲于应付。2004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7876668件,而信访总数为4220222件,同比上升6、21%;另据网上问卷调查,当遇到纠纷时,高达70%的被调查者的首最高法院重点调研课题选解决途径是与对方协商,分别有14%和8%的人选择找中间人调解和向主管部门投诉,只有8%的人选择诉讼方式。
二是社会治理功能弱化。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的社会控制功能而言,正如纠纷解决功能的实现不够理想一样,人民法院在许多时候往往有心无力;作为对其他政治权力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力制约功能而言,皆因其实现手段(极为有限的司法审查和阻力重重的行政诉讼)的弱势而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司法能动主义产物的政策制定功能而言.人民法院创制判例和进行创造性解释的_空间比较狭小,法官自觉创制规则进而影响政策制定的主观能动性明显乏力。
三是权威生成和价值实现功能欠缺。权威生成和价值实现是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追求和本质功能。其中,司法权威是中期目标,而价值实现——“秩序与正义”则是其终极目标。
而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离上述目标的实现还有相当的距离。
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无理缠诉.不断增多的申诉上诉.大量生效判决的难以执行以及时有发生的冲击法庭、_法院、殴打法官等现象的存在,都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三)人民法院在自我治理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
一是对司法决策的规律性把握不够。主要表现是“人治”色彩在许多法院 ……(未完,全文共8518字,当前仅显示23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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