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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8:09:20
目录/提纲:……
二、因城市规划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就应当受到限制吗?
二是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调节城市规划的严肃性,以法治来实现城市空间结构合理化
一是在支持农业进行投资时,国家并没有说要入股于土地,土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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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化和城市化带来的发展利益,在农民与国家、企业和市民之间分配的比例,决定于农民对于土地所拥有的权力。权力小,所分配的利益就少;权力大,所能分配的利益就多。涉及几个问题。
  
  一、土地到底是国家的,还是农民的,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应当在国家手中,还是应当在农民手中?
  
  宪法规定,农村耕地和牧场属于农村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在理论上有关农村土地,有两种模糊的认识,一是一些学者认为,土地的最终权力应当在国家手中;二是经济发展应当由政府主导,农村土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国家应当拥有土地的发展权。实际上,解放以来,由于强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为城市国有土地,农民从补偿、安置等方面,都没有谈判(讨价还价)的权力,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和收益权力,有关土地的发展权实际掌握在政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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