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全省法院司法_改革,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不断提高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根据《吉林省司法_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_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法官员额的日常管理和动态调整工作。
第三条 法官员额是指全省各级法院根据本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数量,按照一定比例核定的法官名额。全省法院法官员额比例严格控制在39%以内。
第四条 为促进司法资源有序流动,提高法官员额使用效能,有效化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和调整。
第五条 员额管理坚持控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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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结案数以省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条 各级法院配置法官员额,应在本院员额总量内预留一定数量的员额,为法官队伍长远发展留出空间。预留的法官员额严格控制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法院空缺的法官员额,应及时向省法院政治部报备。
第十二条 结合上一年度收结案情况、工作饱和度情况、员额空缺情况以及现有可补充入额的法官数量等因素,各级法院应认真进行评估、分析、研判,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法院逐级呈报下一年度拟使用员额额度。省法院统筹考虑各种因素后,在下一年度首次补充员额时一并下达每个法院可使用员额额度。
第二章员额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根据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标,对全省法院法官员额实行动态调整。一般超过或低于全省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指标±20%左右的法院,对法官员额进行相应的核增或核减。
第十四条 在全省法官员额限额内,综合考虑各院案件数量、现有可补充入额法官人数、法官员额和编制使用情况等因素,统筹确定一定数量的空缺法官员额用于全省法官员额统一调剂。
第十五条 根据各院申报的法官员额使用计划,结合工作实际,省法院政治部提出全省各级法院拟使用空缺法官员额额度和法官员额动态调整的初步意见,征求相关法院意见后,提请省法院党组审议。
第十六条 员额动态调整一般每年一次。动态调整的法官员额为临时性员额,在动态调整周期内使用,不计入本院按政法专项编制核定的法官员额总数,不占用本院静态员额比例。
动态调整周期期满后,调整增加的法官员额采取自然减员逐步核减的方式收归省级管理。
第十七条 员额动态调整指标较少的基层法院以及林业、铁路等直属专门法院,以满足职能履行和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为前提,适当进行员额动态核减或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 员额动态调整周期内,各级法院因员额管理问题发生特殊情况或遇有国家政策调整,应逐级呈报省法院研究解决。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全省法官员额动态调整工作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党组领导下进行。
省法院政治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法院党组要做积极配合省法院,做好法官员额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法官员额动态调整,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法官动态员额调整;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相关法院谋取利益;
(三)不准私自泄露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测算数据、研究评议结果等相关情况;
(四)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调整 ……(未完,全文共2179字,当前仅显示13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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