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法律手段
(一)网络空间的构成要素
(二)网络空间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变革
(三)网络空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基本情况
(一)互联网基础设施相关立法
(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立法
(三)打击网络犯罪相关立法
(四)规范网络业务相关立法
二、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基本情况
(四)规范网络业务的相关立法
(五)网络安全相关立法
(六)网络主体权益保护相关立法
(七)小结
三、加强我国网络空间法治工作的思考
(一)加强前瞻性立法研究
(二)适时启动法律的制修订工作
(三)加大网络执法力度
(四)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利益的国际规则和秩序
……
干部培训党课讲稿:加强信息网络法治建设,维护网络社会安全秩序
随着信息技术的深入应用,网络空间的发展给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变革,也产生了不利影响,所以通过立法手段加强信息网络法治建设已经迫在眉睫。
一、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法律手段
那现在就看第一部分,网络空间治理需要法律的手段。
现在我们谈到网络法治,和以前的一个概念和思路其实已经有了一些不同,以前谈的时候都是讲的一些互联网基础设施、基础资源,以及是提供互联网服务的这些服务者的一个立法的角度来看的。那现在我们谈到网络法治事实上是网络空间这样的一个概念。
(一)网络空间的构成要素
那么网络空间这样一个概念,最早其实是出现在美国的一个科幻小说家,他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时候提出了这样的一个概念,后来包括美国的军方还有很多的国家,包括英国等等世界上很多的国家,都对网络空间它的一个构成等等进行了研究。2010年的时候,联合国ITU也对网络空间进行了一个界定。
综合上述的这些界定,我们理解网络空间其实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
第一个就是说网络空间的一个基础设施,包括一些基础的资源,以及是和基础资源构成这些基础设施的网络信息系统等等这些。
第二,就是说空间活动的一个主体,这个主体除了我们通常熟知的自然人还有是一些法人,但是现在当然这是法律上认可的。但事实上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设备和设备之间,因为比如说物联网、车联网等等发展起来,虽然法律上不一定认可,但是事实上车和车之间、设备和设备之间,它要有一个活动和通信,在有的时候有的专家也把它认为是一个主体,但有的专家认为这些设备的所有者更是一个主体。
网络空间主体的一个活动和行为,这是第三部分。最后一个就是说产生的一些数据。
那么讲网络空间立法其实就是贯穿包括涉及到这几个层面的一个总的立法。
(二)网络空间给人类生产生活方式带来变革
网络空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网络空间的这个发展给我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也带来了很多的变革和很多的好处。
比如说电子商务,就是网上购物吧,使得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购买世界各国的商品、服务,现在可以说我们的衣食住行各个层面都少不了它。现在也有一个统计,我国的这个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其实已经占到了全球商务交易额的40%左右,是全球规模最大的一个网络的零售市场。
再比如说就是微信等即时通信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54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个就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三个就是2000年的《电信条例》。这三部法律规定了很多一些奠基性的一些制度,在我们现在仍然适用,而且随着在实践不断地完善,它的内涵也越来越丰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那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它其实主要的是规定了两个制度,第一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二是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它其实主要的就是说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遭受破坏以后的危害程度,等等的因素对信息系统进行一个分类。现在可能主要是确定为五个级别,然后每个级别都有相应的安全保护的一个要求。
在1994年,我们就已经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了这样的一个制度。但是这个制度的推行或者是说不断地发展,其实是从2004年然后直到2007年,公安部出了一个《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管理办法》,随着这个《办法》不断地实施推进,我们近几年才逐步地建立了这个信息安全的等级保护制度。
目前它主要是有这么几个程序,首先是信息系统定级,然后是备案,包括一些测评,最后是整改,最后是检查,是这样的一个流程。
在《网络a全法》,包括近几年的实践中,其实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制度都有一些发展,现在我们《网络a全法》对它提及的是网络a全的一个保护制度。
这个就涉及到几方面。一方面就是说以前是信息系统的一个安全保护制度,现在其实随着一些物联网、工业控制的系统等等这些的应用,其实它也不再局限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所以现在公安部也在积极的修订,就是把它的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这样从传统的信息系统,包括了一些云计算的平台,云租户业务的应用系统,包括工业的控制系统,以及采用移动互联技术等等的对象,这样的一个范围有所扩大。
再一个就是现在随着对于比如说信息泄露等等这些事件,个人信息泄露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事实上它在对于危害的级别上也有一个修订。比如说它最新的修订思路事实上是,比如说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特别严重危害的,原来定级是二级,那么现在是定级为三级,这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制度。
那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制度,我们现在也一直在沿用的,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许可。这个是指对于一些重要的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实行销售许可。那就是说没有许可的情况下是不允许销售的。
在这个制度也是法律出台的比较早,但是真正推行事实上是2004年的时候,包括国家质监总局等等多个部委,发布了《关于建立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认可体系的通知》,后来在2008年的时候又发布了《关于部分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这个制度才逐步地推行起来。
在去年颁布的《网络a全法》里这个制度也有所扩展,它现在主要是从原来的适用于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产品,现在已经向网络的关键设备和网络a全的专用产品,已经是从原来的安全专用产品向包括网络关键设备这一块来扩展。
左边这张图就是在2008年的时候,它当时几个部委共同公布的实行强制性认证一些信息安全产品的公告里头列的一些目录,我们看到主要的还是一些安全产品。在《网络a全法》公布以后,它最近也公布了一个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a全专用产品的一个目录,其实它已经把一些重要的关键设备,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还有是一些PLC设备,都包含了进来。
这是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重要的制度,它们在实践中都在不断地发展应用,而且在《网络a全法》中也肯定了,还有所扩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个,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里,它主要的一个制度就是说国际出入口信道专营的这样一个制度,就是说计算机信息系统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时候,应该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那么2000年公布的《电信条例》中,主要是针对提供这些联网等等这些服务的一个服务提供者,包括一些设备,还有基础的资源,它有一些管理的制度。比如说它规定的主要的制度有这么四个。
第一个就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制度。也就是说有一个电信业务分类的目录,工信部会有一个电信业务的分类目录,最新的应该是2015年的。在这个分类目录里头的基础电信业务,包括增值电信业务都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的经营许可,那如果没有取得许可呢,任何的组织和个人是不得从事这种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
第二个主要的制度就是电信设备的一个进网的许可制度。这个主要是指国家对电信的终端设备,包括手机还有无线电的通信设备,以及涉及网建互联的设备实行一个进网的许可。如果不符合国家的标准,那么是不可能给他颁发进网许可证的。
第三个制度就是域名注册机构的管理,包括中国境内设立的一些域名的跟服务器的运行机构、域名的注册机构、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等等这些,都应该获得相应的许可。
最后一个就是说IP地址的分配使用要实行一个备案管理,这样的一个制度。
这是互联网基础设施包括它的一些基础资源,包括这些联网的一些服务提供者,这样的一个管理。就相关的立法和管理,我们可以看到其实现在的一个管理,当初包括法律规定的这个管理,其实主要还是以行政许可的手段为主。
(二)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立法
那我国网络立法的第二块比较主要的呢,就是网络信息内容的安全监管的立法。
这个立法其实也是在我国互联网发展的最初的阶段,对这个问题就已经有所重视,它虽然不是说联网以后产生的新问题,但是事实上联网使得原来的一些问题,就是信息内容_管理的这些问题,更加复杂严重了,所以我们对这一块的关注是比较早的。
这块它主要的管理手段其实是两个,一个就是说针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主体实行一个许可;第二个就是说明确了不得发布的一些信息内容,也就是九不准,然后违者是追究刑事责任。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在这块我们主要的一个法律法规,就是2000年的一个《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这是国务院的一个行政法规,在这里面主要是明确了三方面的制度。
第一,就是说互联网从事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要取得许可,那么非经营性的互联网服务要进行备案管理,也正是依据这一点,工信部也发布了一些配套的规定,包括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的一些办法。
那么第二,就是说在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障、药品、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时候,如果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那你在申请经营性的信息服务许可和非经营性的备案之前,应该是取得上述主管部门的同意,这样就是一个前置审批的这样一个制度。
其实这两个制度其实就是初步奠定我国当初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监管的一个分工,就是各部门齐抓共管,这样的一个监管的机制。
这是依据前置审批等等的这些制度,包括就发布了很多的这种前置审批的一些配套的规定,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的一些管理规定,还有一个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一些管理的办法,以及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等等很多很多,这个就是基本的情况。
2.互联网内容监管的新变化
但是在2014年就是中央网xb成立以后,其实在互联网内容监管这块,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第一,就是说管理的_较以往有变化,国务院事实上在网xb成立的时候,是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的管理工作,这样的话其实就是原来是各个部门分工负责,现在可能有一个统筹的机构,然后各个部门再分工,再依据各自的职责进行分工。
第二,就是在中央网xb,也就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以后,它建立了很多就是在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监管这块,又有了很多的手段或者是制度,它的侧重点不再是以前的一个行政许可,而是手段上有了一些变化。主要的变化是两个,第一个就是说推行网络实名制,那第二个变化就是说它开始关注并且明确网络运营者的责任,还有用户的一些网络行为。
在网络实名制这块,其实我们是有两个方面的实名。
一是电话实名制。电话实名制其实在2012年的时候《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规定》中,已经做了一个明确 ……(未完,全文共24131字,当前仅显示434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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