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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三小一摊”部分违法行为办案流程的试行意见

发表时间:2018/12/17 10:12:43
目录/提纲:……
一、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二、适用违法行为
(二)项)
(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一)项)
(一)项)
(一)项)
(一)项)
(二)项)
(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七)项)
(一)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四)办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领用发放和立卷归档工作
(七)在办理上述违法行为时,相关办案文书必须由经营者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
(八)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暂定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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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三小一摊”部分违法行为办案流程的试行意见

为全力推进我市开展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加大小餐饮和农贸市场等专项整治力度,通过惩治一批违法行为,督促相关行业规范经营,经市局研究,决定对“三小一摊”部分违法行为适用一般处罚程序案件的办理流程予以优化,以提高办案效率,现制定本试行意见,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二、适用违法行为
(一)《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中规定的14种违法行为。
1.小餐饮店:
(1)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处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3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处罚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小食杂店:
(1)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明显位置张挂登记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
(2)经营场所未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未设置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贮存等固定场所、设施和设备。(处罚条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3)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容器、设备等未能保持清洁卫生。(处罚条款: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4)销售散装食品的,未采取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措施。销售散装食品的,未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处罚条款: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5)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处罚条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6)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处罚条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二)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按规定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头发外露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三、办案要求
(一)总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二)在现场检查环节通过全程摄像取证、固定现场笔录的前提下,可视案情免去询问调查环节。但涉及商品质量问题或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等情形,必须有询问调查。
(三)通过移动办案设备现场调查取证、在线审批审核,在履行法定程序,并充分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前提下,可采取立案审批、现场调查、处罚建议、法规审核、处罚告知等程序同步完成。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同行为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可通过案审会集体讨论形式,采取首次决定减轻幅度后多次适用的方法,提高办案效率。
(四)办案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执法文书的领用发放和立卷归档工作。立案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等办案文号应为同一流水号,案件文 ……(未完,全文共1910字,当前仅显示12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优化“三小一摊”部分违法行为办案流程的试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