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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年老体弱致贫问题的看法:自强不息谋发展,齐抓共管定脱贫

发表时间:2019/4/20 9:17:00

自强不息谋发展,齐抓共管定脱贫

各位父老乡亲:
大家好!
借今天的机会,我有幸想跟在座的大家伙说点心里话。我要说的这个心里话的就是“自强不息谋发展,齐抓共管定脱贫”。
随着脱贫攻坚工作的深入推进,为了更精准的做好扶贫工作,确保全员脱贫。针对所有贫困户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由于致贫原因不同,我们的贫困户也被分成很多个种类。其中有一种就是“年老体弱导致内生动力不足”。正常情况下,年老体弱,劳动力下降或者丧失劳动力的,应该由子女或者亲属承担其养老责任,使其安享晚年。但现实情况是任然有很大一批农户因年老体弱、劳动能力及生产技能弱,或者子女独立分户后不履行赡养义务,亦或者子女年幼时失散寻找未果,找到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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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责任减轻社会负担做起;我们做不到治国平天下,就从修身齐家做起;我们要实现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我们要有大国风范就从中华传统美德的弘扬做起!
二、孝老敬亲不仅是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
孝老敬亲不仅是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与责任。子女不赡养父母,触犯的不仅仅是道德底线,也是法律底线,并且是数法并触。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第十一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规定: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了的,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同样,在赡养老年人这个问题上也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如何让老人安度晚年,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义务,更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所以不管是儿子或是女儿都有同样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否则不仅应受到道德的谴责还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真正的幸福也要靠自己争取
子女赡养、国家政策扶持、法律明文规定都是在为“老有所依”扫清外部障碍,但习总书记说过:幸福不会从天而降,梦想不会自动成真!幸福的日子还得自己去过。年老体弱时自然规律,不可抗拒。但是人的获得感、满足感需要自己主动争取,这才是幸福快乐的源泉。
在年老体弱致贫的群众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劳动能力及生产技能弱,并不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从小父母就教导我们“要学会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不能越活越回去了 ……(未完,全文共2141字,当前仅显示13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农村年老体弱致贫问题的看法:自强不息谋发展,齐抓共管定脱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