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现状与对策分析
养老保障待遇是乡村医生的重要权益。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不仅有助于保障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而且能够对年轻乡村医生形成激励,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并有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乡村医生队伍。因此,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是吸引人才和稳定、优化乡村医生队伍的必然要求,对改善
农村居民医疗服务可及性和服务质量、顺利推进基层医改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问卷调查和现场调查的资料数据为基础,对当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现状以及各级政府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的努力进行描述分析,并就进一步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一、国内及某某区乡村医生养老保障现状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按就业状态和户籍性质划分人群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分别覆盖城镇正式就业人员 、城镇非正式就业人员和农村居民。多数乡村医生由于在户籍性质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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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筹资水平为450.9元/年,领取待遇人员人均获得的养老金为658.7元/年,即55元/月,这一保障水平低于同期农村低保的平均标准(143.2元/人•月),因此难以满足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需求,与乡村医生的期望存在较大差距。通过走访4个乡镇卫生院和部分村医,我们在访谈中了解到乡村医生一致认为,新农保的待遇水平过低,保障作用非常有限。基于对新农保保障作用的担忧,多数乡村医生对新农保采取低水平参保的消极抵制态度。这表明,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在现有制度框架下难以得到解决 ,必须对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作出特殊安排。目前某某区的村医除极少数外,大部分都没有进入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参与到新农保,按照最低的比例进行参保。
二、各级政府关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9年新农保制度建立之后,中央政府发布的一些关于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如《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乡村 医生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农卫发[2010]3号)、《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3]14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等,都对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了原则要求。上述文件指出,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政策应当保障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确保乡村医生养老金收入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要在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下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乡村医生以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尤其是新农保为主,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需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这些政策规定为地方政府的探索提供了引导作用。
从政策文件的出台情况看,目前各级政府已经开始对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做出特殊安排,但从全国总体来看,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国家级政策文件尚未明确基本工作要求,目前多数省份尚未着手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已经开展探索的省份具体做法也存在较大差异。这虽然有助于为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探索多种路径,但也使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乡村医生的养老 保障待遇出现明显差距。在上海、江苏等发达地区,多数乡村医生均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解决了社会保障待遇,而在中西部地区,老年乡村医生仅能获得较低水平的生活补助。如江西省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为65元/月,与新农保55元/月的基础养老金合计也仅为120元/月,难以保障老年乡村医生的基本生活。
三、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建议
养老保障问题关系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对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卫生工作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随着乡村医生队伍的逐步老化,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变得日益迫切。结合目前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障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
(1)依托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解决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
全区的乡村医生人员只有132名,结构年龄老化严重,大部分未能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乡村医生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应当与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结合,利用现有制度的统筹能力和经办机构的服务网络来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持续性。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的相关文件精神,建议一方面对于已经退休未购买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提高乡 ……(未完,全文共3799字,当前仅显示19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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