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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5/13 14:44:35
目录/提纲:……
(一)政企分开
(二)权责清晰
(三)管理规范
(一)业务指导
(二)产权管理
(三)人事管理
(四)重大事项管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区财政局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一)企业日常管理
(二)授权范围内人事管理
(三)国有资本预算及收益管理
(四)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
(五)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
(六)党的组织建设
(七)区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一)事项报告机制
(二)责任追究机制
……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_,规范我区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和《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市发〔2015〕9号)、《吉林市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办法》(吉市国资发〔2017〕57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委托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由******人民政府或区直机关部门所出资设立的,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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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对受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企业国有资本评估项目等重大事项进行备案管理,具体重大事项管理参照国家出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政策文件应由区财政局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在对委托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受托监管单位反馈并要求按照制度和文件的规定及时纠正。
根据工作情况,对不适宜继续实行委托监管的企业,由区财政局报请区政府同意,与受托监管单位解除委托监管协议,实行直接监管。
第三章受托监管单位主要职责
第六条 受托监管单位应当明确主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受托监管单位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监管,全面落实监管职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企业日常管理。按照国资监管制度和文件规定对受托监管企业实施日常监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民主管理等制度;组织实施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企业内部审计等各项审计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运营分析评价、动态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做好企业职工劳动就业等工作;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生态环境、安全生产、_等社会事务。
(二)授权范围内人事管理。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在委托监管协议中明确。
(三)国有资本预算及收益管理。配合并监督受托监管企业做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及收益上缴工作。
(四)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管理。负责指导受托监管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健全企业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党委会、监事会、经理层运作;指导企业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防范企业风险;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五)重大事项初审或审批。负责受托监管企业章程修订、重组及改制、资本金增减、产权划转、产权转让、资产损失权益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初审,报区财政局审批或备案;负责受托监管企业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贷款、捐赠事项等重大事项的审批并报区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应报区财政局备案。具体重大事项管理参照国家出资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六)党的组织建设。负责指导受托监管企业党组织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各项党组织活动;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以及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等工作;负责并指导受托监管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立以企业党组织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构负监督责任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企业领导人员不规范的经营和决策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区财政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受托监管单位应当向区财政局报告履行受托监管的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报告受托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第九条 受托监管单位的受托监管权限无权转委托。
第四章 ……(未完,全文共2529字,当前仅显示16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国有资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