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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人士反映非法“代孕”灰色产业乱象亟待整治

发表时间:2019/8/6 17:24:54
目录/提纲:……
1、卫建部门设立代孕证申领制度,规范委托夫妻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四是委托夫妻须具有抚养教育代孕子女的能力
2、多部门审核代孕母的主体资格,规范被委托代母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
四是代孕母与委托夫妻不得具有直系亲属关系,以维护纲常伦理和公序良俗
一是代孕亲子关系条款
二是支付代理孕母相关费用问题
三是保险条款
四是保密条款
5、网络生态治理常抓不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打击非法代孕发布的各类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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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外人士反映非法“代孕” 灰色产业乱象亟待整治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大约有4770万对不孕症夫妇,预计2023年不孕症夫妇将增加至约5620万对。而二孩政策全面放开后,对于一些想要孩子但已不能生育的人来说,“借腹生子”的需求更是明显大增。衍生出的代孕现象开始作为一个灰色产业在我国兴起,并呈现日益泛滥之势。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的条款被删除之后,各类代孕机构打着“国家已经允许代孕”的旗帜在经济发达的大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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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孕但若亲自生育会严重影响该妻子及未来所出生的孩子的健康和生命。二是确定委托夫妻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且能够理解代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双方完全自愿,一致同意选择代孕生育。三是委托夫妻双方均能够提供符合遗传学优生要求的配子,不得使用代孕母提供的卵子进行代孕生育。四是委托夫妻须具有抚养教育代孕子女的能力。
2.多部门审核代孕母的主体资格,规范被委托代母的条件进行严格限制。在允许代孕生育的合理情况下,由民政部门牵头建立代孕志愿者数据库,对代孕母的主体条件严格限制 ,以达到有效控制代孕的目的。代孕母应具备以下主体资格:一是代孕母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理解代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且代孕出于其自愿而非受胁迫等其他非法原因。二是代孕母须有怀孕生育的经验 ,并且其生理上适合再次怀孕生育,对此标准的确定应依医学专家的观点并由地区级医院出具证明。三是代孕母在婚姻维持期间为别人代孕的应当征得其丈夫的书面承诺同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代孕母应取得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的一致同意,避免发生家庭冲突。四是代孕母与委托夫妻不得具有直系亲属关系,以维护纲常伦理和公序良俗。
3.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规范代孕契约,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委托方与代母代孕的法律要件。明确代孕合同以无偿为原则,允许委托方夫妻对代孕母亲履行代孕合同的必要费用予以补偿。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在代孕合同中双方应对相应条款进行充分的规定,具体应包括:一是代孕亲子关系条款。在双方签订的代孕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代孕母亲及其丈夫放弃该孩子的监护权,子女出生后即由监护权归于委托方夫妻,由他们行使亲权。二是支付代理孕母相关费用问题。如果为补偿性代孕形式,委托方必须支付代理孕母在怀孕期间所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及产后的有关费用及保险作出安排。三是保险条款。委托方需为代理孕母购买相关的生命和健康保险;如果在孩子出生前委托方死亡或分离,孩子的抚养权和生活的安排;四是b_m条款。由代孕合同双方当事人与民政部门签订b_m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为有可能产生的纠纷提供依据。
4.提升禁止非法代孕与_代孕的立法效力层次,严格执法积极 ……(未完,全文共1814字,当前仅显示115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党外人士反映非法“代孕”灰色产业乱象亟待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