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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8/12 8:59:12

**市住建局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根据《_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住建局负责实施的市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专项建设基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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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要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评审。特别重大的项目要进行专家评议,咨询评估或评审未通过的,不予审批。工程咨询评估费用应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及拟申请_预算内投资、_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按政府投资规模分级审批,分别由国家、省、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并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项目办要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所有建设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指定专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有合同进行审查,并由审查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提供履约担保。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所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于施工过程中,确因多种因素造成设计和合同内容变更的,按照《**州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请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10%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达到2000万元的。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州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登记。
第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 ……(未完,全文共1709字,当前仅显示108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住建局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