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加强局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办公、执法用车,规范车辆管理、使用、维护、报废更新及购置等工作,根据《**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和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均属国有资产。
第二条 机关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履行日常管理职责,负责车辆调派、维修审批、安全管理等工作。一般性公务用车由业务部门提出使用需求,办公室统一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派遣。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申领制,各执法大队负责车辆使用和日常管理,局办公室负责维护。
第三条 各执法队申领车辆后,需明确一名日常管理人员并报办公室备案。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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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整洁,严禁带故障出车。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文明行车,严禁疲劳驾驶、酒驾、毒驾、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人员或本单位以外人员驾驶,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将车辆归位。
第十条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出车。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第十一条 违章行驶或车辆被扣造成的扣分、罚款,由问题发生时驾驶人员负责。
第三章 车辆加油
第十二条 机关管理车辆加油执行“三定点”管理办法,在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加油。由局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统一管理加油卡并做好加油记录,禁止公卡私用,原则上每月对车辆油费进行财务结算。
第十三条 车辆每日出行前须检查车辆油量,需要加油时,由驾驶员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加油单后前往定点加油站加油。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根据车辆状况,核定车辆耗油量,可根据加油小票不定时抽查加油情况,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单车耗油应每月分析,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核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异地加油应履行报批手续,驾驶员电话请示局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加油,油费由驾驶员垫付。返回报销时,需提供油费正规发票并随车人员签字证实,按程序审核报销。加油前未履行报批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六条 办公室加强对车辆的维护管理,实行车辆维修保养责任制。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定期检测、保养。如因未按时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车辆维修执行“三定点”管理办法,在定点企业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部门内勤人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股室(大队)负责人和局办公室主任初核,分管领导审核,500元以内的维修保养项目由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审批,500元以上的维修保养项目由局长审批。
未经审批私自维保车辆,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执行任务途中修理车辆,需报局办公室同意,由随车人员签字证实,并补办相应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车辆在进厂维修过程中,车辆管理员应及时跟踪检查维修质量和进度。接车时,车辆管理员应到现场进行验收,达到合格后才能签字。车辆维修时更换零部件的,需换新交旧,车辆所更换的零部件与技术档案不符,不予报销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报销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提供材料、工时费清单。
第五章 车辆安全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在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统一由办公室协调处理,并如实报告局主要领导。发生事故后,车 ……(未完,全文共2234字,当前仅显示14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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