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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镇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执法指引

发表时间:2024/8/22 14:52:15
目录/提纲:……
一、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等
(一)相关要求条款
(二)法律责任条款
(三)行政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二、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
(一)相关要求条款
(二)法律责任条款
(三)行政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餐饮企业在地下或者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妨害公共安全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四、餐饮企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
(三)妨害公共安全方面(总重量超过100kg)
1、相关要求条款
2、法律责任条款
3、行政处罚措施
4、行政处……
全省城镇燃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执法指引

一、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等。
(一)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行政处罚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消防部门。
备注:1.本条重点就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做指引,对其他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于存在危险作业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2.如联合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由住建(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二、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
(一)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二)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七条、《*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六条。
(三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8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政处罚措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安机关。
备注:该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三个行政部门均有执法权,各支队、大队可协商相关部门统一本辖区内执法口径。
四、餐饮企业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 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GB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12.0.4。
2.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3.行政处罚措施。上述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消防部门。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
2.法律责任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三)妨害公共安全方面(总重量超过100kg)
1.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3.行政处罚措施。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安部门。
备注:该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三个行政部门均有执法权,各支队、大队可协商相关部门统一本辖区内执法口径。
五、餐饮企业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中“二、目标任务”之“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2.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消防部门。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TSG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6.9。
2.法律责任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备注:该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两个行政部门均有执法权,各支队、大队可协商相关部门统一本辖区内执法口径。
六、餐饮企业燃具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者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消防部门。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1.8、6.2.4。
2.法律责任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住建部门(燃气管理部门)。
备注:该违法行为存在法条竞合情况,两个行政部门均有执法权,各支队、大队可协商相关部门统一本辖区内执法口径。
七、餐饮企业液化石油气瓶私接“三通”接口。
(一)消防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法律责任条款。《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3.行政处罚措施。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消防部门。
(二)燃气专业监管方面
1.相关要求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6.2.4;CJJ51-2016《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4.7.6、4.7 .8.2。
2.法律责任条款。《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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