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听证的事由与依据
(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四)听证会代表或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注意事项
(一)听证主持人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
(三)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六)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最后陈述
(八)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一)听证事项名称
(二)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听证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以及职业、职务等基本情况
(四)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方式
(五)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及陈述的理由
(七)有关各方进行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九)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听证参加人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一)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或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三)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五)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
交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管理行为,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行政机关和局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条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审查该许可事项是否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直接涉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必要时可发布公告。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或公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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