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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的六个关系

发表时间:2005/4/8 17:52:18
目录/提纲:……
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二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三是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的关系
四是事后监督与主动监督的关系
五是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的关系
六是检察工作的全局与局部的关系
……

  科学发展观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各项工作的指导方针。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也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以下六个关系。
  一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检察工作要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从于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条重要原则。因此,在办案工作中,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依法办理案件,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法律和政策结合起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强调,要“有效发挥司法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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