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对产生纠纷的事件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偏差
第一、基于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
第二、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的纠纷
第三、基于小区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者管理不当所发生的纠纷
第四、滥用所有权,通过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外部结构形态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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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作为业主中的一位律师,我应业委会之邀参与了两起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纷争,对律师在建设和谐社区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深有感触。
案例一:
刘女士楼上邻居的卫生间漏水,导致她家卫生间被淹。在物业管理公司的配合下,几次与楼上业主交涉未果,她便坚持认为自己交了物业服务费,这事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修理或赔偿。物业管理公司表示无法接受这种说法。在业主委员会的建议下,组成了由社区、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组成的民调小组,还特别邀请了业主中的律师、法学家参加。针对这位刘女士的困惑,我在法律上为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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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论业主律师在建设和谐社区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