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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业税的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农村税收体系

发表时间:2006/5/29 18:53:58


  论农业税的改革和建立科学的农村税收体系
  (一)我国农业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农业税制立法是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主,包括其后(主要是80年代以来)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专门规定农业税的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与农业税有关的法律规范。
  《条例》颁行至今已有40年,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_建立之今日,我国的农业经济_、产业结构、农业产品、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农业收入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是,农业税制及其立法却几乎保持不变,这与社会现实的需要和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大为脱节,由此而导致的问题甚多,主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一方面,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并存所造成的问题。农业特产税即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简称,它是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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