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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发表时间:2006/8/13 14:17:58
目录/提纲:……
一、扭曲了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目的
二、主诉检察官产生条件和程序不够规范
三、主诉检察官办案模式不够规范
四、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问题——责权利的统一没有落实
一是实行改革的初衷,但结果却暴露出了权责难以对应,风险和利益难以一致的问题
五、配套的监督制约和考核机制的建立相对滞后
二、在选拔条件和程序上把好关
三、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各地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规范出主诉检察官的办案模式
四、正确地界定主诉检察官的职权,真正“还权”于主诉检察官
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考核制度与奖惩机制应当相结合
……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最高检察院1999年推行的六项改革举措之一,其目的是将检察机关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转化为司法业务运作模式,将集体负责制转化为检察官个人相对独立负责制。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放权”,即打破传统办案机制层层负责,层层把关却责任无人负责,错案责任无人承担的现象,赋予主诉检察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检察机关的司法性而弱化行政性的一项改革。最终通过这种精英遴选和培养机制培养出具有较高素质的检察官,推动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工作。近五年的实践证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启动和推进,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制度改革的总体进程,其实施有利于落实检察院内部竞争机制,有利于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强化了工作责任心,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实践也证明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实践工作的迫切需要。但由于主诉检察官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建立和探索阶段,有大量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实践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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