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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经纪合同

发表时间:2006/8/13 14:56:42


  (合同编号:)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委托人(甲方)
  经纪人(乙方)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从事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中介[];代理[];
  咨询[];向乙方提供以下有效证明:(见附件一)()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产权证;编号[]()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
  5、他项权利证书;编号[]()
  6、其他证明或资料[]甲方提供的上述证明和资料,证明甲方具备委托本合同事项的合法当事人。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出示下列有效证明(见附件二)()
  1、身份证;国籍[]编号[]()
  2、营业执照;编号[]()
  3、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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