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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06/8/13 16:29:46
目录/提纲:……
一、概述
二、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诉讼用中的体现
(一)“疑罪从无”规则的确立
(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三、“无罪推定”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罪
(二)在法律上无罪的人被定罪之前如何对待他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切实贯彻并不断完善无罪推定原则
(一)切实贯彻证据不足作无罪处理的疑罪从无规则
(二)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三)尽早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
  一、概述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历史上看,无罪推定作为封建社会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的对立产物,是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展起来的一项法律原则,现在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原则。在大陆法系,无罪推定原则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早提出来的,并于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首次成为法律原则被载入《人权宣言》。在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的诉讼理论中该原则也有较早的体现,后来为美国宪法及其诉讼实务所采用,英美法系刑事程序的各个环节都体现了这一原则。《世界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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