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规章制度/>>正文

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

发表时间:2018/9/22 17:23:57

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

随着人类社会民主、文明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于刑事诉讼规律及违法取证危害性的认识也日趋深刻,因此,在越来越多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各国的刑事诉讼均兼有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和维护正当程序以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扬弃也因该目的间的冲突与制衡的差异而有所不同。构建与完善我国刑诉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为根基,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文化、司法制度及公民法律意识等诸多因素。否则该规则的价值和功能将难以实现,反映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可能被异化或走形。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和确立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念及意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侦控与审判机关采用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其中的非法证据主要包括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辞证据、实物证据和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其他证据(这种证据在美国被称为“毒树之果”)。 非法证据的排除关系到法律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度的选择、协调。现代刑诉法的价值就在于,规范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行为,为公民对抗公权力的无端干预提供制度性保障。具体到刑诉法部分的证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79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20世纪初期,美国最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非法取证行为,但由于该规则只限定为美国联邦宪法份关于部分违法搜查和实物证据的修正案,未能起到全面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后来通过著名的米兰达案,最先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规则,自此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都列入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世界各国法律界纷纷效仿。对世界个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起到了深远的影响,并成为国际惯例和世界司法实践的基本证据准则。国际上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有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观点,对于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各国基本上予以绝对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an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基本规则,特别是在总则中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在大层面上保证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近年来,正在逐渐细化各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主要涉及在死刑案件中审判判断证据的规则, 但也包含着不少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这两部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的法律文件的颁行, 标志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框架结构已经初步形成,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逐步确立奠定基础,逐渐形成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诉讼制度,与国际主流观点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对暴力,威胁等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说明我国采用国际标准,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绝对排除。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以及“毒树之果”证据的排除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较为薄弱,与实物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和重要性相比,我国对于非法实物证据理论研究和法律法规实施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条款一共只有五条,且可操作性不强,随意性较大,对于如何补正和调查核实存疑证据以及如何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量刑证据等存在死角,非法证据排除之路任重道远。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足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理论上存在的不足
一是实物证据排除范围过小。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了实物证据中的书证和物证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公正的应当予以排除,但范围仅限于书证物证这些实物证据,然而实物证据较为广泛除书证物证外,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由于属于法律法规及配套司法解释未涉及排除范围内,所以暂不列入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较为狭隘,不能完全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二是非法证据定义模糊。目前法律法规和配套司法解释对于非法证据的概念较为模糊,刑事诉讼法第54条中规定的法定程序,缺乏具体的程序规范标准,不能严格界定到底履行哪些程序,就算是法定程序,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缺乏细致的解释规定,如果不标明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法定程序的违反程度凭借模糊的概念进行实务操作就会产生判决任意性增强的现象,概念上的缺失直接影响到对方法证据排除的认知和具体操作,因此概念需要进一步的细化。
三是程序性规定缺乏确定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是极为模糊的概念。非法证据的排除,必须经过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这一前置条件才能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由于法律和配套司法解释未能细化相关规定,导致攻速房对非法证据的使用任意性增强,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产生极大阻碍,而且本条法条规定的不能补证和合理解释,给与公诉方弄虚作假和拖延的条件,引起实践操作中,公诉方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在法院阶段再去补办相关手续,搜集不属于非法证据的条件,取得预期胜诉。
四是非法证据的补正方式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的补证手段较为简单,缺乏严格的补证手续、程序、标准例如被告人陈述的补正手段,有时仅仅是审问民警的一份签名和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就可视为合法证据,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使得部分地区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和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虚谈。因此急需详细制定具体标明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补证程序和手段。
五是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未做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34条中,凸显出了立法者对非法证据衍生证据排除的抵制,实践中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再通过非法证据取得新证据的实例比比皆是,如果不将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列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非法证据的排除就是纸上谈兵,很不利于司法实践和对被告人人权的保护。将会导致公诉方新一轮的非法证据回避风潮。另外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还未做到统一化、标准化,这些规定 ……(未完,全文共7028字,当前仅显示246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确立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