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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

发表时间:2006/8/13 16:30:18
目录/提纲:……
二是它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本身这个事实,必须是与案件这个事实存在联系
一、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在刑事诉讼中能否作为证据
二、将有关部门的证明调查材料纳入诉讼程序,就是我们常讲的启动立案程序后
三、借此机会,再谈谈对有关部门特别是纪检部门提供的调查笔录和书证的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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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将有关部门的证明和调查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
  我国《形式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是法律上对刑事诉讼证据所下的定义,由于证据是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可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其产生也必然要在司法活动中。
  我们知道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证据的七种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上诉讼证据都有两个特征,第一是它的本质属性,既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是切实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第二是它的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本身这个事实,必须是与案件这个事实存在联系。缺少这两项中的任何一项,都不能成为诉讼证据。
  在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尤其是在反贪部门工作的几年中,经常看到也听到我们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将有关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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