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国国家赔偿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
二、国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权方面:
(二)、财产权方面: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行政侵权的精神赔偿方面:
四、国家赔偿责任的划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个人的赔偿责任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连带责任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关责任
五、应注意的问题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违反法定的程序规定
(四)、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
〔摘要〕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承担的赔偿。其意义在于赋于公民向国家追究责任的权利,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起到了警策作用。中国法律制度史源流长,但在中国漫长的奴隶、封建社会,由于奴隶制和封建制从根本上漠视人的权利,皇权至上思想根深蒂固,不可能产生行政赔偿思想,更别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成为行政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该条款中的赔偿损失,普遍理解为包括对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被广泛援用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然道路运输管理中的国家赔偿是由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赔偿。侵权行为又有执行职务与非职务,故意过失与无过错之分。在什么情况下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什么情况下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承担责任?因此,解决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侵权损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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