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人大/人大讲话/计划规划/规章制度/>>正文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发表时间:2006/9/2 20:31:46


  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之间的联系,密切配合,协调工作,提高效率,更好地发挥国家机关的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举行人大常委会会议
  1、人大常委会会议,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行使其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主要形式,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常委会会议一经通过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即具有法律效力。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视其内容,分别交由“一府两院”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需适时向区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
  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后交“一府两院”办理,“一府两院”应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办理的情况。
  2、举行常委会会议时,“一府两院”的主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23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2751字,当前仅显示17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联系办法》
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