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实物配租
(三)租金减免
(一)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二)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三)现有住房情况证明
(四)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6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
(四)未履行规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职责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
xx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镇范围的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积低于本县规定最低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办法所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户籍在本县城镇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
(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
第四条 县建设局负责本县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县民政局、
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国土局、地税局、公安局、各建制镇、各街道办事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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