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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解释》的理解与实践

发表时间:2007/7/18 13:03:20
目录/提纲:……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明确
二、关于定罪方面的新规定
(一)重申犯罪年龄的刑法意义
(二)明确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规则
(三)明确校园内轻微暴力行为的处理原则
(四)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盗窃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五)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处罚
(六)偶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且情节轻微不算犯罪
三、关于量刑方面的新规定
(一)明确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原则
(二)六种情形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三)明确未成年人犯罪处以缓刑的标准
(一)初次犯罪(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四)不满十六周岁一般不判无期徒刑
(五)放宽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标准
(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罚金刑的规定
……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年龄低龄化、犯罪类型多样化、作案手段成人化、行为性质严重化等特点,这就要求我们的审判工作作出相应的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an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最新司法理念,在定罪量刑两方面均有诸多内容变动之处,特此结合近些时候市区两级法院少年审判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情况,总结如下。
  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明确
  少年审判要充分发挥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功能,首先必须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对象,树立正确的刑事审判价值理念。新的司法解释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区别对待,体现了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社会态度,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寓教于审”,形成审理未成年人犯罪崭新的司法理念。
  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明确为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这是新司法解释的主旨,也是司法理念的一次进步。它兼顾了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_的特殊保护和法律实施中的社会公正,实现了法律体系内部的整合与协调。《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设立司法保护专章对此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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