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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畜牧业优惠政策

发表时间:2007/7/19 20:25:44


  为大力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尽快使畜牧业发展成为我市新的支柱产业,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畜牧业是我市的重点接续产业,必须优先发展,给予大力扶持,特别是对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经济效益好、具有牵动作用的畜牧业大项目,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县(市)、区、局及相应企业争取国家行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支持。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投资者谋划、研发畜牧业项目,政府部门要主动对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除不需要使用政府投资和不需要平衡外部条件的,均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需要上报省和国家审批的项目,积极帮助工作,争取尽快批准。
  第三条 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星火计划”、“火炬计划”。
  第四条 市级财政从2005年开始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畜牧业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畜牧业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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