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或减半征收
(六)建设开发管理费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费用之和的2.5%计算收取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建设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有资质的成本认定或监审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意见书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筑安装工程预(决)算书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具有市内三区城镇非农业户口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2万元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查
(四)公示
(五)办理手续
(一)销售公告
(二)入围排序
(三)入围公告
(四)公开选房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超过规定套型面积的
(二)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
(三)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四)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公开预(销)售的
(一)建设项……
**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规范化管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依法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经济实用住房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发展中心)负责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物价局、
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由市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规模和用地计划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市国土资源局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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