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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论文)

发表时间:2008/4/19 6:45:09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论文)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笔者认为,总书记的这个定义包含了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个层次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讲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的人际关系(以及社会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第二个层次是“充满活力、安定有序”,讲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呈现的“动”“静”两种状态;第三个层次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讲的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里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根本的,第二、第三两个层次都是伴生的。我们谈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保障”话题,针对的是第一个层次。这是因为只有人(自然人即公民个体和法人)的适当行为才需要法治保障。换句话说,“法治保障”所指向的“和谐社会”,就是人民的政府与社会各独立成员、_、集团、阶层之间以及他们彼此之间关系融洽、利益协调,既主张并坚持自己的法定权利或权力,也尊重对方的法定权利或权力,人与人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信任、互相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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