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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8/6 13:00:34


  xx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aa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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