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政府/行政/机关/法律/规章制度/>>正文

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8/8/30 11:21:5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制建设,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办好行政机关的涉法事务,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法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涉法事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民事诉讼以及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争议的处理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理、权责统一、廉洁高效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法。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健全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配备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8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未完,全文共2598字,当前仅显示16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行政机关办理涉法事务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