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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9/15 11:04: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整洁、干净、靓丽、和谐的人居环境和旅游环境,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促进xx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xx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县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业主,临街建筑工地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下统称责任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市政设施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区“门前三包”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城区“门前三包”工作的实施。
  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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