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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综合管理办法(附处罚规定)

发表时间:2015/6/26 8:38:59
目录/提纲:……
一、兴建市场、车场、公共厕所,沿街宣传(栏)橱窗、街道标牌
二、过街政治类、商业类标语
一、对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造成损害的作以下处罚(由县建设部门负责)
1、未经允许在广场、道路区堆放物料的处50一200元的罚款
8、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
9、破坏、堵塞或擅自移动、占压排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执行,影响市容市貌的,每发现一次作以下处罚
三、相关问题的处理
……
**县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综合管理办法
附:**县处罚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将强县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综合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卫生、文明的城市环境,巩固省级卫生县城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镇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四条 城区内所有道路,行人和车辆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使.严禁在车行道上停留交谈。
第五条 不准在城区道路和人行道上兴建固定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堆放杂物或影响交通的一切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道路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古槐镇政府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占用期满后,应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道路原状,损坏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赔偿。
第六条 解放街为严管一条街。人力三轮车、自行车、行人严禁在机动车道上行使;建设街为主要商业街,严禁机动车逆向行使;槐树街中段需装卸货物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早7晚8制度,并及时清理场地。
第七条 各沿街门店和居民要自觉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的管理,做到摆放有序、严禁乱停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6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上笼饲养,严禁满街乱跑。
第二十条 禁止在清河两岸放牧、开垦、乱栽其它杂木。
第二十一条 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公共设施、包清除乱贴乱画),门店商户必须配备“三个一”(一把扫帚、一个撮箕、一个密闭的垃圾容器)。
第二十二条 沿街各门店、商户、住户室内必须有明显的卫生标志。地面、墙壁保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室外严禁打水压井。
第二十三条 县城建成区内严禁私设废品收购点和店外洗车点以及报刊亭、电话亭。
第二十四条 从事饮食服务业者必须标志明确,从业人员必须三证齐全,工作衣帽穿戴整齐、卫生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城区所有门店必须坚持门店内经营。门店内经营的标准是关门后商品在屋内,在外面的商品视为店外经营。
第二十六条 坚持划行归市经营。县城区所有商户都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到指定市场或区域经营,并实行市场内的统一规划,县城区所有零摊(包括早、夜市、修车、补鞋等)一律按统一规划到指定市场经营,坚决取缔一切零摊乱点和马路市场。
第二十七条 市场内要有统一管理机构,做到经营有序、卫生整洁,不准讹买讹卖、缺斤短尺,欺市霸市。
第五章 机关企业及家属区的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院内必须设有健康知识宣传橱窗(栏)。经常更新内容。
第二十九条 院内必须划出汽车、摩托车、自行车停车位置并标志明显,摆放有序。
第三十条 院内厕所必须简称水冲式或双瓮漏斗式,取缔旱厕。
第三十一条 院内必须建立垃圾中转房或垃圾箱(上有盖下有门),下水道全密闭.同时要及时清理。
第三十二条 院内、走道禁止小贩叫卖、摆摊。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会议室有禁烟、禁止随地吐痰标志,要配备痰盂、纸篓等卫生设施,墙壁走廊不准乱贴乱画,做到窗明几净,整洁有序。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积极参加县爱卫会组织开展的灭蚊蝇、灭鼠活动。以控制县城区蚊蝇、鼠密度。
第三十五条 院内硬化、绿化必须符合县城镇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
第六章 背街小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背街小巷环境卫生由古槐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背街小巷的清洁工负责所辖居委会居民生活垃圾的清运,做到日产日清,及时运入垃圾中转站,并负责巷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居委会居民严禁将生活垃圾倒在巷道旁和沟塘内。
第三十九条 不准随意打压井、乱泼污水、乱建旱厕。
第四十条 居民区内严禁开设打料(面)房、砸煤场、木料加工厂等影响环境卫生的小企业。
第七章 处 罚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处以警告、罚款。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偷盗、破坏环境卫生设施,无理刁难、阻扰城市管理人员,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过去县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城镇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督导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县处罚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县城市建设和管理,争创省级卫生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为的处罚作以下规定:
一、对市容、市貌和市政设施造成损害的作以下处罚(由县建设部门负责)
1、未经允许在广场、道路区堆放物料的处50一200元的罚款。搭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除责令拆除外,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
2、侵占城市公共设施用地或将城市公共设施挪作它用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
3、损坏公共设施或阻碍公共设施修缮作业的除责令限期修复或改正外,处以500一1000元罚款。
4、在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合、存放石浆,擅自移动、挖掘道路设施及其它损害道路设施,擅自增修或改变道路出入口的,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5、在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涵等特殊地方圈占地盘从事商业经营及其它活动的处以50—200元罚款。
6、横过道路上空或在道路上空设置影响交通的跨路建筑物及各种管线,除责令拆除外,处以2000元罚款。
7、经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拆除、清理占道临时围墙及 ……(未完,全文共6926字,当前仅显示243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县城区环境卫生秩序综合管理办法(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