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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盘活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20 17:44:56
目录/提纲:……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盘活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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