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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08/11/20 18:33:17


  各市(州)、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武部纪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广州军区关于廉洁征兵的一系列政策规定,确保兵员质量,根据《兵役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军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要求,对征兵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在征兵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执行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征兵工作的纪律规定,随意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将不合格青年征入部队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四十一条第五款、《军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补充规定》第十二条处理。
  (二)违反征兵政策规定,弄虚作假,将不合格青年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青年征入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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