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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表时间:2013/7/21 16:14:56
目录/提纲:……
二、关于非正常经营业务纳税人确认的问题
三、关于如何把握“个体定额基本不变”的问题
(一)原纯地税管户改征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定额原则上沿用地税营业税定额
(一)点原则确定,两者合计定额为新定额
六、关于统一“营改增”宣传口径问题
七、关于“营改增”业务是否列入征管质量考核和执法考核的问题
八、关于税务登记录入的问题
……
关于“营改增”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近期,各地在“营改增”准备工作过程中反映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关于对地税部门提供的长期(如连续2年或3年)零申报的拟列入试点纳税人,应当如何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的问题
对地税部门提供的拟列入试点的纳税人,均必须经国税局、地税局调查人员以及纳税人三方签字确认后,方可作为试点纳税人予以接收。
对长期零申报的拟列入试点纳税人,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属于营业额在起征点以下或者享受营业税免税优惠政策的,经国税局、地税局调查人员及纳税人三方签字确认后,作为试点纳税人予以接收。
(二)对未实际经营或者已经停止经营“营改增”业务造成长期零申报的,应在《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值税后,其增值税定额原则上沿用地税营业税定额。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营业税定额在20000-20600元(含)的,增值税定额统一定为20000元(不含税);
(2)营业税定额20600元(不含)以上的,按“营业税定额/(1+3%)”换算为增值税定额(不含税)。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1+7”行业,在国、地税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营改增”后在CTAIS系统只做一个税种登记,若纳税人主行业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种核定为“原增值税”;若纳税人主行业为应税服务的,税种核定为“营改征增值税”。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定额:
(1)若原增值税、营业税定额均未达起征点的,直接以增值税、营业税定额中较高的定额(如营业税定额较高,还应按“营业税定额/(1+3%)”换算)为新定额,仍作为不达起征点户;
(2)若原增值税、营业税定额中一个达到起征点、另一个未达起征点的,以达到起征点的定额(如营业税定额达起征点,还应按“营业税定额/(1+3%)”换算)为新定额;
(3)若原增值税、营业税定额均达到起征点的,原增值税定额保持不变,营业税定额按上述第(一)点原则确定,两者合计定额为新定额。
四、关于对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500万元),是否必须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
(一)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试点纳税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个别因代开发票或者偶发业务形成的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账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可暂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自2013年8月1日起,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13年8月1日开始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进行认定。
五、关于省局2013年第5号公告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计算问题
试点实施前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的计算统计区间,各地可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的区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简化计算档次,在纳税人没有特别要求的前提下,也可按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和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两个区间确认。
六、关于统一“营改增”宣传口径问题
“营改增”政策,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正式下发的文件或发布的公告内容进行宣传。
“营改增”背景、意义及成效等,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领导在有关会议 ……(未完,全文共2234字,当前仅显示142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营改增”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