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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生态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发表时间:2009/1/9 16:53:52
目录/提纲:……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_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

  枞阳县新安生态苗木专业合作社章程
  (试行)
  【2008年4 月24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吴大根等7人发起,于 2008 年 5 月4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枞阳县新安生态苗木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2.8 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吴大根
  本社住所:枞阳县麒麟镇新安村村部,邮政编码:246734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_,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科技、业务、信息服务、推广苗木新品种,组织苗木生产、销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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