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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分局行政问责制办法

发表时间:2009/4/24 17:01:55
目录/提纲:……
(十)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截留、坐支或挪用规费的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或申诉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监察、审计、_、司法等监督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作检查、考核或评议的结果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六)分局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其他有关问责信息来源的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诫勉或效能告诫
(七)责令停职检查
(八)责令辞职
(九)建议免职
(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三)原调查报告有重大错误的,终止原问责决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分局科学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度,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分局对各科所、直属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政令不通、秩序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落后,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问责对象,是指分局各工商所、直属局、科室(以下简称科所)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实施,人事政工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依照职责协同做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问责与整改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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