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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7页)

发表时间:2011/5/5 20:35:24


第五章法官职业伦理的维护
法官职业伦理的立足点是取得和维持民众的信任,法官职业伦理维护就是要维持这
种信任。为此,就必须做到两点:第一,必须要确保法官的日常行为和表现符合法官职业
伦理的要求。第二,法官职业伦理必须时常更新。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民众对公正、
正义的企求也在不断的变化,法官的职业品德和专业知识也必须与之相适应。
要做到的第一点,就必须建立必要的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防止法官的失职和道
德败坏。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无非有两种选择,自律和他律。自律有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自
律,即完全依靠法官个人的道德修养和自我克制〔self restraint)来加以自我约束,二是职
业自律,即通过职业自律组织或自律机构对来对法官的行为和表现进行监督,确保他们遵
循职业道德规范或职业行为准则。他律则是指来自其它部门或机构的外在监督.
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必须处理好法官的独立和法官廉正的关系。法官的独立不仅是
法治的本质要素,而且也是法官做到廉正的前提条件.任何监督措施和责任制度如果设置
不当或滥用都会损害法官的独立性,因此,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司法责任之间总是存在
着紧张关系。司法独立要求法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任何干预和压制,独立行使审判权:而
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力都可能导致腐败和专断.因此,监督和责任制度的设计必须保持适当
平衡,合理配置,二者都得到兼顾,不至于顾此失彼,互相矛盾,这是维护法官职业伦理
必须要妥善解决的矛盾,否则即宽严皆误。因此,在法官职业伦理维护上,必须妥善处理
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
职业道德的监督是一种消极的手段,光靠消极的防御并不能持久维持法官的职业信誉
和公信度,因此,还必须采取积极进取的方针,不断提高法官的职业品德和专业能力,提
高法官的司法质量,这样才能维持民众信任和信心。法官的职业再教育就是解决这一问题
的最好途径。
、美德英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比较
(一)美国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1、职业的自律
美国律师协会1990年《司法行为准则》规定,甸一管辖区的最高法院都应当任命一个
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5人应当是法官,两名应当是非法官的律师、
另外两名是公众。法官应当从最高法院、中级法院和初审法院各任命一名,其它的成员从
三级法院中任意选任,但不得从其所管辖区最高法院中产生。其管辖区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应当指定一名作为主席,侮个成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司法道德
委员会享有h列职权:
(1)在取得大多数同意后,主动或应法官、法官候选人或法院或授权负责纪检的有关
机构的请求(按照其所管辖区域司法准则和其它法律的规定,如财产报告要求)对法官旷
躁行要求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某事项已经被提交到法院或纪检机构等待处理,除非是l}
院或该机构要求,委员会不得提出自己的意见。
(2)向管辖区的最高法院提出修改司法行为准则的意见;
(3)贯彻提出意见的相关程序规则,包括确保及时答复咨询的有关规则。
它还规定,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的意见是b_m的,不得对公众公开的,除非其管辖区
最高法院指示公开。也不能公开提意见人的身份、及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17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他们就是惩戒案件的原告.纪律法庭之审判权限颇为广泛,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官违纪违规案件:另一则是法官提起的涉及到法官独立性是否受到伤害的案件,如
法官之转调、任命、免职、命令退休、借调、派任兼职以及上级机关之命令违反审判独立
等发生的争议,均由其负责审理、裁判。依《法官法》第61条之规定,联邦纪律法庭对下
列案件享有终审裁判权:(1)惩戒案件;包括退休法官之惩戒案件.(2)因司法方面之利
益而命令法官转调的案件。(3)对终身职或定期职法官之任命效力产生争议的案件,撤销
案件、免职案件、因不胜任其职务而命令退休之案件。(4)诉请撤销下列处分的案件。如:
因法院组织变更所为的调职处分;借调终身职法官或定期职法官代理其它法官职务之处分,
而期间未逾三个月并且审级相同者:对于试用期法官或备用法官所为撤职、撤销任命、宣
告任命无效或因法官不胜任其职务而命令其退休之处分:法官认为上级法官所为职务之处
分侵害其独立性等案件。在程序上,审理惩戒案件时,视为刑事an件,适用公务员惩戒法
之程序,至于转调或审核等案件时,视为民事案件,准用行政诉讼程序。‘
3、对法官的惩戒。战后德国吸收历史上德意志帝国和第三帝国专制统治者经常蛮横借
‘翁岳生着,《行政法与现代法_家》,详新印刷有限公司出版,1990年版,第519-521页.
口司法公正,随意干预司法,对不服从法官进行政治迫害和强制处罚的教训,在惩戒制度
上尽量减少对法官独立性的硬伤,确保在维护法官职业纪律的同时,不伤害法官的独立性。
为此,德国在惩戒制度上采取了两个保护性的设置。第一,除构成犯罪和违宪受到国会弹
劫外,任何人和任何机构都不能对法官施加任何处罚,对法官的失职和违反职业纪律行为
的惩戒权属于纪律法庭所专有,将惩戒权行使控制在司法系统内部;第二,在程序上,法
官享有正当程序的保障,惩戒程序适用一股的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只有经过纪律法庭审
理确认后方可决定是否对法官进行惩戒.纪律法庭惩戒适用的法律有法官法和公务员法,
惩戒措施主要有:警告、罚款、降级,乃至开除公职.将惩戒权集中到司法系统自己内部
的纪律法庭,并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其目的是为了在维护法官职业纪律的同时,不
会伤害法官的独立性.
4、职业表现考核和职务的晋升。法院院长和庭长对法官的职业上的表现进行定期的考
核和评定,井将考核评定结果制作成“职务鉴定书”。职务鉴定书是法官职业表现的记录,
通常是法官晋升时必备的材料。职务鉴定是公开进行的,整个过程和结果都要向法官本人
公开,作出这种鉴定的领导有责任将鉴定书向法官本人宣布并通知他。鉴定书属于法官个
人档案,该档案包括了所有关于法官个人职业生涯的材料,法官可以随时查阅和复制。如
果法官认为鉴定损害了其独立性,他(她)可以向纪律法庭进行申诉.,这是防止利用职务
考核作为手段影响或迫使法官按照长官意志判案.
5、国会弹劫
国会弹劫与纪律法庭惩戒性质不同且目的各异。纪律法庭惩戒从性质上来说,是自律
性质的,而国会弹劫乃宪法上的制度,是国会对司法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是他律。从弹勃
适用的条件来看,它早己超出了职业伦理的范畴,它的主要目标是维护宪政秩序,而不是
维护法官的职业伦理。根据德国基本法98条规定,联邦法官违背基本法之原则或各邦之宪
法秩序时,联邦宪法法院可以根据联邦众议院的提案,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判令法官调
职或退休。如其违反系故意者,得予撤职。
(三)英国法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
耶鲁大学教授葛维茨(Paul Gewirtz)认为,求得司法独立和司法责任之间适当的平衡
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上诉制度;另一种就是实施司法伦理(enforcement of judicial ethics ) o
6在上诉制度之外,建立一套针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投诉、查处的机制。他的这种说法反映了
普通法国家在解决法官失职和道德败坏问题上的一贯立场和做法。
卜职业自律
英国法官职业伦理的维护主要依靠法官的自律。英国没有成文的职业道德法典或行为
准则,职业行为准则都是以“惯例”形式存在的,法官通过其职业经历和非正式的信息交
流获得有关“惯例”的知识。了在职业内部也没有什么道德法庭和惩戒机制。传统上有关法
,傅德著,《德国的司法职业与独立》,载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缈,_
,Pall】
第15-25页。
ndenceandAccounlin ofCourf,
Paul Gewirtz,lndependenCe“”dAccounl, 8____
Kale Malleson,The NewJudiciary,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lYYU.pp.t}o
官的不当行为的投诉都由大法官来处理,由他受理并进行调查,但大法官的权力并不是注
律明确授予的,而是传统形成的惯例,采取什么程序和如何处理都是他自己决定的事情。
按照1971年法院法,大法官可以将法官撤职:按照惯例,他可以对法官进行警告和公
开谴责。在实践操作中,对法官的谴责很少公开,而且对投诉者也很少作出明确的交代。
英国法律职业界普遍认为,任何针对法官的监督都必然损害法官的独立性。他们认为
司法独立包括法官个人的独立(individual independence)和整个司法部门的独立,即法官
集体的司法独立(collectivejudicial independence)两个方面。个人独立要求法官在具体案
件中,依据其理性和良心_行使裁判权,不受任何外来干预的影响:集体独立则是建立在
三权分离的基础上,要求司法独立于行政和立法,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操纵与控制.它
要求:司法部门在管理上和财务上都不受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控制,法院对司法事务享有专
属管辖权和终极裁判权,在司法部门之外,不存在另外的替代安排。对集体独立的最大威
胁在于对司法行政管理和财务的控制。
集体的司法独立有助于个人的司法独立,但却不能确保个人的司法独立。法官除了受
到其它政府部门的影响外,还会受到诸多其它的不当影响,如朋友、媒体、家庭、学术争
论等.它们都不比政府的影响弱。另外一个潜在的影响来自于司法系统和法官职业内部其
它法官的影响。大法官麦基(Mackay )勋爵指出:“司法独立要求法官不仅独立于政府,
而且法官彼此也要独立。”大法官泰勒(Taylor)勋爵认为:“对法官司法独立的威胁不仅
来自于政府,而且来自于彼此之间。”因为,官员或资深法官对资历浅的法官的干预和控制
会给政府部门的干预大开缺口,提供方便。‘此外,在现代法_家,议会或政府部门粗暴
地践踏司法独立的现象是非常少见的,但是通过对个别法官施加压力,影响个案的判决等
影响法官独立性的危险却是始终存在的,如通过案件分配来影响案件的判决或设法对参与
案件审理的法官施加某种影响等。因此,没有法官个人的独立就很难做到集体独立。
随着社会多元化,司法在公共决策和人权保障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独立,
尤其是法官个人独立性的意义就特别重大。司法独立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少数人的权利,
因为,民主选举和议会的议事制度能够确保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转化为政府的政策和立法,
但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和_却时常会受到多数暴政的威胁,只有司法部门才能为他们提供
有效的保障。“司法独立对于保护强有力的、政治上有良好关系的或多数人的利益,象_
言论等来说几乎是不必要的,其唯一的价值在于保护不受欢迎的、不招人喜欢的和处于主
流之外的人的权利。”9
基于司法独立的考虑,来自其他政府部门和议会的对法官行为的监督,以及来自法官
职业内部对法官操行的监督都受到极大的限制,所以在英国,除了议会的弹劫、上诉法院
和大法官起着某些监督作用外,再没有其他的监督机制。长期以来,政府官员和议员对法
官的批评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英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国家,一直都存在一个不成文的惯
例,除了在议会提起正式罢免法官的弹勃程序之外,议员和政府部门的官员,无论是代表
个人还是代表议会或政府都不能随意对法官的行为说三道四,否则,任何评论都可能被视
‘KateMalleson,TheNewJudiciary,AshgatePublishingCompany,1998, pp.45fi4
9 Kate Malleson,TheNewJudiciary,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8, pp.66.
为构成对司法独立的侵犯。英国下议院在1973年发布了一个规则,它规定,允许议员在议
会对犯错误的法官提出正式的弹勤动议,但任何因为法官个人性质〔personal nature)问题
而提出撤销法官职务的建议都是不能接受的。1980年,一个议员指责法官迪普罗科
(Diplock)勋爵是“保守法官”( Tory Judge ),该议员因此而遭到了议会的谴责。1995年,
英国住房大臣(Home Secretary)对地区法院一个涉及到他的判决发表了评论,这引起了法
官们强烈的反应,造成了极大的影响,资深的法们官都认为他完全违反了惯例,损害了司
法独立。在新西兰,内阁办公手册上都明确规定,部长们在任何时候都应避免对审理的案
件发表任何评论,“避免任何可能被看成是试图对法院的判决施加影响的评论.”长期以来,
英国政府和社会都一直遵循这一传统惯例.涉及到法官职业道德的问题都是司法系统内部
的事情,任何其他人和政府部门都不应横加干预.’“
从英国法官的职业声望来看,英国传统的职业自律机制还是相当有效的。有学者认为,
英国自律机制建立在以下三个要素基础上,即公学伦理(public school ethics )、绅士操行法
典((the gentlemens code of conduct)和老朋友网络(the old boys network)o”所谓公学伦理,
是指英国法官大多数都具有公学教育背景,他们在英国公学接受了英国传统价值观和上流
社会的行为规范、礼仪的训练,这些正是英国法律职业精英所必备的素质;英国绅士的修
养、严谨的生活作风和彬彬有礼的行为举止也正是英国法官所要求的职业形象,因此,法
官职业伦理与绅士操行法典在许多方面是相通的:而所谓老朋友网络乃是指,英国法官职
业具有高度同质性,他们在出身、教育和价值观等各方面都是相同的,在职业生涯中,共
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职业利益把他们更紧密的团结在一起。他们通过律师公会一直保持着
亲密的关系,他们的人数极少,彼此都非常了解熟悉,因此,他们在维护行规方面具有高
度的自觉性。
在英国,律师公会对于具有共同学历背景和社会背景的英国法官和出庭律师来说,就
象一个只有人数很少的老朋友才能参加的,而且门槛很高的一个法律贵族俱乐部,律师公
会在维持法官职业伦理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严格限制参加的人数,严谨地格守着职
业的传统。保持_的小规模、同质性和凝聚力对维护职业传统和行规来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对他们而言,标准是非常清楚的,任何偏离都会受到同仁 ……(未完,全文共33961字,当前仅显示610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法官的职业伦理(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