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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开题报告: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发表时间:2013/7/30 18:42:33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09(5)班

课题名称 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1、 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1) 研究目的:
民事诉讼指挥权在理论界通常指法院(法官)所享有的所享有的由审判权而派生出来的一种内在权限,是法院(法官)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程序合法、公正、充实、高效地运行,在程序进行的各种场合中依职权作出各种适当处置的权力。尽管民事诉讼指挥权在诉讼过程中具有保证司法正义的重要作用,但大陆法系学术界对其界定仍存在分歧。特别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条文上没有明确的类似的概念,学者在使用“民事诉讼指挥权”这一概念时,也没有对其进行精确定义。
在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_处于更加强调当事人主体作用和诉讼民主化的的转型中,导致法官职权弱化,发生了许多错位现象。因此,本课题设计拟通过比较借鉴中外学者的观点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对民事诉讼指挥权进行全面研究,以期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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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运行方面的表现,指主要由法院负责程序的运行。为了体现职权进行原则而赋予法官主持程序进行的权限称为“诉讼指挥权”。其内容包括指定和变更开庭审理的日期、宣布延期以及宣布终结法庭辩论等。2、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理论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界定: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骆永家教授把诉讼指挥权界定为,“诉讼指挥者,乃为使诉讼之审理能流畅迅速,且适正地进行及整理,法院获承认之审理上之主宰权”。3、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理论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界定:(1)、诉讼程序指挥权,是指法律规定或许可的法院(法官)为迅速、公平、切实地推进审判进程而行使的主导诉讼程序的权力。(2)、诉讼指挥权是法院为了保证程序的进行而依据运行诉讼程序的权能。(3)、诉讼指挥权是指法院在监督诉讼程序合法进行,谋求完全、迅速的审理,尽快解决纠纷的条件下所进行的活动及其权能的总称。诉讼指挥权并不完全局限在程序进行方面,其中还应包括追求程序合理进行这一重要环节。因此,诉讼指挥权除了包括法官指定或变更期日、
保证程序合法进行,还应包括在庭审中指挥当事人围绕争点进行合理、有效的辩论;控制审理程序,根据辩论的实际情况,调整辩论顺序,对辩论进行限制、分离或合并;对当事人之间不明确、不清楚的陈述及主张行使释明权,促使当事人补充或完善自己的主张。(4)、所谓诉讼指挥权是指法官为了让当事人之间的攻击防御活动能够充实而顺利地展开,实现既公正又迅速的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的程序框架内行使主宰、操作诉讼的种种具体权限。(5)、司法实务界对诉讼指挥权的界定是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而对诉讼参与人及其他案外有关人员进行指导、监督、约束的权力,表现为要求特定人员在一定期间为一定行为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对违反指示所采取的惩罚和制裁措施。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关于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明确规定。








3、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
(1)提纲:本毕业设计拟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法官民事诉讼指挥权概念及法律性质上的界定:对民事诉讼指挥权进行多角度剖析,结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阐明民事诉讼指挥权定义上的分歧、法律性质的理解、实践中具体诉讼行为视角下对民事诉讼指挥权的理解,并由此总结出自己对于这一概念的较全面解释。第二部分本论文研究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背景框架:主要围绕我国民事诉讼改革的大环境下,民事诉讼指挥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如何运用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主要不同看法及各种看法的简要利弊分析展开。第三部分国外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变革及启示: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代表性国家中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变革的介绍,并通过对比总结出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相比于国外而言存在的不足及个人认为我国可以借鉴的经验。第四部分介绍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相关基本理论:主要阐明民事诉讼指挥权存在的正当性基础、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及界限、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指挥权行使的基本原则、行使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指挥权行为的具体方式、)。第五部分个人关于完善民事诉讼指挥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2)成果形式:以理论性论文形式展现







4、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民事诉讼指挥权的概念界定。
(2)民事诉讼指挥权的内容及界限。
(3)民事诉讼指挥权的行使。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本毕业设计拟对民事诉讼指挥权内容和界限及其行使的理论进行重点探讨,在该理论的指导下,论文对我国民事诉讼指挥权的价值和现实意义进行重点 ……(未完,全文共3855字,当前仅显示194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开题报告:论法官的诉讼指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