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法院/规章制度/>>正文

论文开题:论法官释明制度

发表时间:2013/9/21 19:40:33


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学院:  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09(2)班
课题名称 论法官释明制度

1、本课题的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1)研究目的
释明是法院的实务领域中的一个极具操作性的问题,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释明权,而是散见于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中,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此可见,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中并未成为一套完整的体系制度,使之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除上述的几条司法解释外,现有的法律再无其他规范。实际操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释明时也没有释明,就会影响诉讼效率,拖延诉讼时间,出现应胜诉者不能胜诉,而败诉者却胜诉的结果,有违实体公正。
其三,释明权有助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包括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两个方面。而在实践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同,或者是法律知识水平不一,往往造成在诉讼中难以实现地位平等,而释明权要求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不明确的法律问题或程序问题加以释明,防止了一方当事人以对方当事人对法律条文的不理解为缺口,故意使对方当事人陷于不利的地位。

2、 文献综述(国内外研究情况及其发展):
释明制度发端于19世纪德国民事诉讼领域,在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真难过才出现释明的相关条款,起一开始就带有职权主义的色彩,之后发展至日本和法国,总的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大多都在立法中明确了法官的释明制度,立法主要规定了法官释明的性质和情形。同时,研究民事诉讼的学者也多数有于该制度相关的论著。
我国民事诉讼_改革前的诉讼模式也是职权主义模式,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推进和发展,当事人主义诉讼_的引入和借鉴,释明制度才逐渐得到了理论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目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还不存在释明制度,只有少量模糊类似的条文残缺零散地分布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而对于是否应当以及如何加以制度化规范的问题,国内在认识和操作上还存在一系列争议亟待厘清。

3、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提纲)和成果形式:
毕业设计拟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法官释明的本体解析。对法官释明的概念和特点进行分析和界定;通过对法官释明的义务属性、权利属性、权利义务结合属性的评析,提出了法官释明的职权和职责属性的观点。第二部分法官释明制度的比较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个国家法官释明制度立法例的列举,并进行相应的比较分析,为我国的法官释明制度建构提供有益的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现状。通过对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的介绍,分析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改革提供了目标和方向。第四部分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制度的重置。以前述几章的分析论证为基础,通过对释明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分析、释明制度的模式比较、释明制度的范式选择,从宏观和微观上对释明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

4、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本课题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法官应不应该释明?释明是否会限制和破坏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原则,并有损我国司法正义的实现?法官应当如何释明,释明的法律性质和效力如何?


5、研究思路、方法和步骤:
首先,通过对所选论文题目进行分析思考,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初步确定将释明的概念和性质缺乏统一的定论;立法上的空白造成的各地法院尝试性条例的混乱和法官实际操作的困难性;释明范围的不明确性;释明运作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如释明的原则、方式、后果等缺乏系统的理论说明等问题作为此次论题研究的重点。
其次,在进入写作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以下研究方法,完成本篇论文:
第一,文献资料分析法:通过多种渠道搜集文献、专著、期刊 ……(未完,全文共3359字,当前仅显示169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开题:论法官释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