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1 目 的
为了推动水文_预报技术进步,统一技术标准,加强科学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技术合作交流需要,在认真
总结执行原规范的实践经验和吸取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按照1989年4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
本规范修订的原则是:扩大水文_预报的服务面,加强行业管理;对原规范执行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予以保留;积极推进水文_预报的现代化,鼓励使用新技术,对于新预报技术的应用不作过多限制,只作原则性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作为行业标准,在水利系统执行,但由于全国防汛信息网络发展的趋势将走向全国联网,故凡开展水文_预报工作的部门也应参照执行,要防止出现技术标准的不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本规范中水工程包括了水利水电、防洪工程、取引水工程、河道整治、航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等各种与水有关的工程。除有的条目需特指外,一般用水工程泛指。
1.3 基本规定
1.3.1 "水情"是一词多义术语。数十年来在水文业务技术工作中应用时,在不同场合有不同的意义。作为一种习称,本规范予以沿用。
当与水文要素的监测、预报等并列时,"水情"内容扩展到全部水文要素(雨量、蒸发、水量、水位、冰情、含沙量、水质等)的情势变化,如1.3.4和1.3.9等条文多处出现的"水情信息"、"水情测报"即使用这种意义。
当与水文工作、管理工作等并列时,用作水文_预报业务工作的总称,如2.2.1的"水情工作"、"水情单位(部门)"等。
"水文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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